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发文字号】浙司[2013]32号【发布日期】2013.02.28【实施日期】2013.02.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2月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两部两院《规定》)。现就贯彻执行两部两院《规定》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深刻理解两部两院《规定》精神

两部两院《规定》全面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要求,充分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办案规定,确保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细化了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就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救济程序、明确公检法司各部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和程序、确立相互间的衔接配合机制等作了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指导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认识两部两院《规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正确把握精神,严格按照两部两院《规定》要求,努力完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加强配合协作,认真落实两部两院《规定》要求

刑事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涉及政法各个部门、多个环节,只有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才能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要求。要全面建立机制,根据两部两院《规定》精神,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衔接、业务协调、信息互通机制,明确和规范工作流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着力形成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合力。要严格履行职责,不断总结提高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通知辩护和申请辩护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探索将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成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平台。要不断规范工作,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管理,加强业务学习培训,认真落实听庭、回访、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跟踪监督等质量监管制度,将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与年度考核、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质量。

三、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

要结合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两部两院《规定》,积极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党和政府在重视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和采取的政策措施。要结合宣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扩大范围、扩展阶段、增加启动事项和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自行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等内容,加强对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和申请途径等内容的宣传,使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工作,形成遇到问题寻求法律援助的自觉意识,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

各地贯彻执行两部两院《规定》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