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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重大部署,现就我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主动性。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强大推动力。浙江是全国非公有制经济发源地和领跑者,非公有制企业对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发挥着非常重要作用。全省检察机关应当自觉地把服务大局、促进经济发展融入司法全过程,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司法保护,必须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理念,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必须牢固树立刑法谦抑和司法救济的理念,坚持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犯罪实行宽严相济政策,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恢复性司法功能;必须牢固树立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服务大局理念,加强法律政策研究、改善机制供给和提高服务水平,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保障和促进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致力营造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良好司法环境,切实增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创业信心。

二、严肃查办职务犯罪,营造非公有制企业生存发展的法治环境。平等保护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努力营造权利平等、机遇平等、规则平等、开放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坚决惩治重大工程建设中招标投标、资金使用拨付等重点环节的贪污、挪用、骗取国家投资的犯罪行为,依法保障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权益。严厉查办发生在项目审批、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土地征用、税收征管、国家财政补贴等环节向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索贿受贿案件,坚决查处发生在对非公有制企业行政审批、行政监管领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非公有制企业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从严查办乘非公有制企业危难之机,故意制造障碍或严重不作为导致非公有制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慎重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确为非公有制企业克难解困而未严格执行政策、法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依法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三、促进社会安全稳定,保障市场平等有序发展。依法打击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杀人、伤害、绑架、抢劫、非法拘禁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安全的犯罪活动,坚决打击盗窃、哄抢、毁损、破坏等侵害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益的犯罪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治安乱点的专项整治,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打击故意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为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提供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

四、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转型升级。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积极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为企业提示风险防范重点;探索建立与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中的主导作用,为创业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打击破坏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深入查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背后隐藏的权钱交易、渎职犯罪,加强对损害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督促环保部门加大对排污行为的执法力度,积极促进非公有制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经济产业发展。

五、正确把握涉企犯罪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坚持法治思维,注意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防止选择性司法,防止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注意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深入研究企业科技创新融资、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区分企业金融创新与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界限。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慎重处理,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认真听取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意见,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简单地视为犯罪。依法支持保护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创新的行为,积极妥善处理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偏差甚至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

六、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案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在立案查处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和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批捕、起诉非公有制企业刑事犯罪案件等司法环节,检察机关应当把是否严重影响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作为重要标准进行评估并作出应对处理,坚决克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思维方式和司法理念,及时、主动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

七、非公有制企业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应当向上级院报告备案。市、县(市、区)院办理涉及大型非公有制企业董事局主席、董事长、总经理或影响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的“关键”骨干,在立案、批捕、起诉前应当层报省院备案;县(市、区)院办理涉及中型非公有制企业董事局主席、董事长、总经理或影响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的“关键”骨干,在立案、批捕、起诉前应当层报市院备案。省、市院要加强对上报备案案件的指导,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确保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八、妥善把握办理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和时机。对于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正在承担重大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重大涉外项目实施等职责,若不属必须立即查处的案件,在选择办案时机时应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集中发生在同一系统、同一单位、同一岗位的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犯罪案件,更要慎重把握办案节奏和办案时机,做到既严格依法办案,又防止非公有制企业大面积停工或产能大幅下滑。

九、切实改进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方式方法。对于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务犯罪线索初查、侦查及普通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等其他案件调查取证等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相关人员范围内,不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财务账册进行“普遍化”排查、调查和取证;传唤、拘传涉嫌犯罪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关键”骨干或者依法实施搜查时,要把握好时机和场所,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到涉案非公有制企业调查取证,一般不开警车,努力维护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形象和工作秩序;严格保守办案中知悉的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随意发表有损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言论,防止给涉案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严格遵守法定办案程序,严禁以各种理由、各种方式久拖不决,严禁以办案为由干预涉案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自主的经济行为。律师

十、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涉嫌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配合调查的,或者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能够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般不采取羁押措施;确需羁押的,要事先与发案非公有制企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配合制定衔接方案;若因情况紧急等客观原因不能事先告知,应在事后主动向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说明案件诉讼流程,并为完成相关交接工作提供一定帮助;已经羁押的,应在查清事实后重新评估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发现没有羁押必要,或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犯罪嫌疑人亲自出面的,在关键证据已经固定、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或变更拘留、逮捕措施。

十一、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对于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要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尽可能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要指定专人抓紧审查,发现与案件无关的,立即解除或者返还。

十二、依法实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非公有制企业案件司法处理时,应当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要依法打击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对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或者有坦白、自首、立功、积极挽回损失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及时兑现从宽政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涉案金额不大、情节轻微、真诚悔改的可以不予追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处理。

十三、慎重批捕、起诉非公有制企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注重区分涉案资金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影响社会稳定,区别考虑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扩大打击对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尽可能做好涉案资产保全工作,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和投资者利益。

十四、慎重批捕、起诉非公有制企业涉嫌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发票罪等危害税收征管案件。对于涉嫌犯罪较轻的初犯偶犯,可以不适用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一定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虽根据已查明的涉税犯罪数额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或较重刑罚的,但与其已缴纳税额占比较小的,应综合全案,客观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充分适用宽严相济司法原则。

十五、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系。注意平衡各方利益,防止非公有制企业因劳资纠纷引发生产经营中断或破产倒闭,对生产经营有潜力但暂时资金困难的企业,要积极争取和依靠有关部门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化解矛盾,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排忧解难。妥善处理因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困难裁员、降薪等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和告急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共同做好群众安抚和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六、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管理者受到的不实举报或诬告陷害。对于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经营人员的举报,经初查或者立案侦查查明属于错告、诬告的,及时到涉案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说明情况、消除影响。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经营人员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帮助其放下心理包袱、安心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地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管理者的声誉,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管理者提出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应当及时办理,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认真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方式,加大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不正确适用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的监督力度。对于公安机关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应当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向其同级公安机关通报纠正。对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构成行贿类犯罪和经济犯罪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服刑期间符合假释、减刑条件的,主动建议刑罚执行机关、法院依法适用假释、减刑。

十八、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对于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股权、借款、破产、兼并、重组、转制等案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商业信誉和经济权益的负面影响,减少因非公有制企业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倒闭等不稳定因素。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严厉打击侵害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以及背后的司法腐败。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案件,因当事人未申诉而依职权介入调查或抗诉的,应层报省院备案审查。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过程中“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惰性执法的监督,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借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故意刁难非公有制企业等违法违纪行为,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勤政廉政,并依法建议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十九、积极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预防宣传力度,组织实施“诚信发展·检察伴你行”、“互联网+预防”和与重点非公有制企业结对等活动,帮助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强化依法经营意识,积极倡导诚信非公有制企业不行贿的营商文化,依法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公有制企业存在的规章制度漏洞以及易引发违法犯罪的薄弱环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积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提升自我保护能力,防范重大法律风险,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通过预防犯罪工作的加强和延伸,让非公有制企业感受到检察机关的法治温暖,有更多的司法获得感。

二十、建立与省外检察机关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省级检察机关的协作与配合,探索建立与兄弟省(市、区)检察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联手攻克地方保护主义壁垒,切实保护总部在浙江并在省外有生产经营业务的浙商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浙商企业的损失,进一步增强招引浙商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十一、切实加强对服务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院检察长要把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经济发展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积极探索检察领域“供给侧改革”,精准发力,真正把集聚司法资源供给方优势、更好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工作落到实处。省、市院要注重研究分析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对于司法办案中发现的体制性、政策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提出解决的建议;对于机制性、管理性、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通报,积极协助政府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要把握好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报道尺度,加强对涉企案件引发的舆情收集、研判和应对。加强宣传全省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传播检察机关服务发展的“好声音”和法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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