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杭州九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5)浙知终字第57、58、80、81、127号等】
【入选理由】
在当前企业专利战愈演愈烈的背景下,作为国内厨房小家电行业两大龙头企业的苏泊尔公司和九阳公司,先后在北京、山东、浙江等地提起专利侵权、专利无效的诉讼。自2014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理双方专利侵权案件26件,涉案标的额达5250万元。省高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从有效化解纠纷、保护创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释法明理,促成苏泊尔公司和九阳公司就26件专利侵权诉讼及11件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终结了双方在国际国内市场的恶性竞争,营造了合作共赢的行业竞争秩序。律师
【基本案情】
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公司)以杭州九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公司)、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实施的制造、销售开水煲的行为侵害了其第ZL201130019043.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于2014年6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九阳公司、国美公司停止侵权;九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遂于2015年1月7日判决:九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国美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ZL201130019043.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开水煲之行为;九阳公司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九阳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分析案情、约谈当事人,发现双方的诉讼目的均在于通过系列专利诉讼牵制竞争对手,争夺市场份额。此类恶性竞争既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又耗费双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通盘考虑、整体调处的调解思路,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磋商,最终促成一揽子化解全部纠纷。基于和解协议,双方停止生产部分被诉侵权产品并清理库存产品,约定以交叉许可或支付许可费的方式进行后续合作,还建立了纠纷友好协商解决机制。
2.微软公司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5)浙杭知初字第792、793、794号】
【入选理由】
世界著名计算机软件企业微软公司推出免费升级Win10服务后不久,即以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提起标的额达1500万元的系列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依微软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过程中化阻力为动力,积极推进双方和解,在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面对面、背靠背调解,协调双方公司管理层直接进行磋商,最终在开庭之前成功化解矛盾,促成双方就子公司、母公司、参股公司使用微软公司软件达成一揽子合作协议,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微软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MicrosoftWindows(微软视窗)、MicrosoftOffice(微软办公)、MicrosoftServer(微软服务器)等三个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求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三案共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微软公司起诉的同时申请证据保全,经保全,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确实使用盗版MicrosoftOffice(微软办公)软件。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3.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5)浙甬知初字第46、684、726、727、1098、1099号等】
【入选理由】
入选案件系涉及宁波市民生重点工程的系列案件。因路鼎公司的专利技术属设计单位推荐技术,宁波地区大型道路的施工单位依设计图纸施工而涉诉的情形较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案件涉及民生重点工程,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路鼎公司最终同意各施工单位继续使用其方法专利。本案的调解既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民生工程的施工进度,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鼎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0410065862.9、名称为“双向搅拌桩的成桩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12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9月13日,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路鼎公司以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未经许可,在施工现场使用其专利方法进行施工,侵害了其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4.台州英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玉环双群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359、361、1031号】
【入选理由】
行为保全制度具有避免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的救济功能。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谨慎适用行为保全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本系列案中,该院在权利人就涉案的其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取得发明专利后,主动向其释明可以通过申请行为保全防止损害扩大。在慎重审核保全申请后,该院及时实施保全措施。之后,被诉侵权人主动表示停止侵权,要求和解。本次行为保全的及时实施,有效防止了权利人利益进一步受到损害,并促成了纠纷的妥善解决,体现了司法救济的实效性。
【基本案情】
台州英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认为玉环双群机械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侵害涉案数个专利的加温炉产品,通过低价倾销侵害了其原有的市场份额,遂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鉴于涉案产品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玉环双群机械有限公司拒不承认侵权,并就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双方进入漫长的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审理期间,权利人就其中一项实用新型技术成功申请了发明专利。法院主动向权利人释明可以通过申请行为保全保护其权益,并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同时考虑了权利的稳定性、权利人胜诉的可能性及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带给权利人的损害程度,及时裁定责令玉环双群机械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之后,玉环双群机械有限公司立即主动要求调解,在法院的调解下,玉环双群机械有限公司承诺停止侵权,撤回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并赔偿了损失,该系列案件均达成调解、和解。
5.上海璟珺商贸有限公司与钱某某、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源永坚制管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5)浙嘉知初字第37号】
【入选理由】
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了双方当事人对“YONGJIAN永坚”商标的纷争,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一是创新调解方法。法院通过庭前与双方的深入沟通,了解到永坚公司虽系浙江省不锈钢管生产的知名企业,但因种种原因未能获得“永坚”商标的注册。因此,法院及时调整思路,跳出解决当事人诉求之争的定式思维,指明商标价值与商标权人市场地位具有重要关联,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以商标转让方式解决纠纷的共识。二是贯彻调解是高质量审判的理念。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一度对于一些重要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法院通过庭前会议和开庭审理,厘清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营造有利于调解结案的氛围,促使双方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三是注重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因商标转让需经一系列手续,用时较长,故法院在调解书制作过程中,充分注意到商标转让流程的时间节点,明确双方当事人在每一节点的权利义务。同时,在调解书的履行过程中做到及时回访,督促落实。
【基本案情】
上海璟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珺公司)系“YONGJIAN永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4年获得核准注册。经过市场调查,该公司发现钱某某、浙江永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坚实业)及佛山市源永坚制管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永坚公司)将“Y+永坚”标识使用在不锈钢管等产品上。璟珺公司认为钱某某、永坚实业及源永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钱某某、永坚实业及源永坚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璟珺公司5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目前,该调解书已全部履行完毕。
6.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童益智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5)浙丽知初字第22号】
【入选理由】
在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立案前,人民法院可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借力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一揽子彻底解决包括潜在纠纷在内的所有纠纷。此种方式对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降低维权成本和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效率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丽水市科技局根据《关于建立专利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通过立案前对接模式成功调解的案件,该处理方式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具有借鉴意义。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0日,申请人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童文教)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前保全证据申请,请求法院记录、拍照、录像被申请人浙江金童益智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童公司)存放在浙江丽水水阁开发区龙庆路253号四楼的涉案侵权产品,同时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专利权证书及浙江金童益智玩具有限公司的侵权产品目录。丽水中院经审查后,向其释明应明确停止生产或查封的产品型号,并告知其该院与丽水市科技局(丽水市知识产权局)诉调对接机制的内容及操作流程,建议其可先向丽水市科技局请求处理。同时丽水中院与丽水市科技局积极进行沟通,丽水市科技局接收案件后,立即到被申请人生产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于5月27日就涉案29项外观设计专利达成协议,约定被申请人金童公司同意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涉嫌侵犯申请人的“玩具(蛇形棋)”等29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在丽水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下,于5月29日前自行销毁库存产品,并由市知识产权局提供销毁照片或视频;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如发现被申请人仍存在生产、销售涉嫌产品的行为,申请人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5月27日,在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下,被申请人自行销毁了全部涉嫌侵权的库存产品。丽水市科技局在双方达成调解后,根据与丽水中院达成的《关于建立专利民事纠纷诉讼对接机制的意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于5月28日将案件移送至丽水中院,由该院立案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案件圆满解决。
7.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黛娜母婴日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36号】
【入选理由】
为适应现代纠纷解决理念,升级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省高院联合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等在义乌试点开展知识产权诉调对接专业、独立第三方公益平台建设,本案即为该平台成功调解的案例。该平台调解员在积极了解当事人情况的基础上,耐心辩法析理,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该平台运行9个月来共受理诉调对接案件409件,调解成功202件,调解成功率达49.39%,期间还完成了义乌市网吧软件正版化推进工作,在节约诉讼资源、促进社会纠纷的繁简分流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基本案情】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集团)创立于1985年,是驰名商标“七度空间”的所有权人。2013年下半年开始,冯某在其经营的义乌市黛娜母婴日用品厂(以下简称黛娜母婴厂)内从事假冒“七度空间”卫生巾的生产及销售,并指派员工王某某负责日常生产管理等工作,王某某同时从黛娜母婴厂进购假冒“七度空间”卫生巾的单片“白条”包装假冒“七度空间”卫生巾用于销售。后王某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恒安集团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黛娜母婴厂诉至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4日,双方到义乌市知识产权诉调对接中心进行法律咨询。该中心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帮助,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黛娜母婴厂一次性赔偿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18万元,并保证以后不再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恒安集团商标权的产品的行为。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通过作出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对调解协议进行了确认,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8.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5)杭余知初字第625号】
【入选理由】
为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挥行业协会解决纠纷的作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积极推动诉调衔接机制建设,于2013年10月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签署了《关于建立涉网纠纷诉调衔接机制的合作意向书》,并联合制定了相关实施办法,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在余杭区杭州未来科技城巡回法庭设立余杭法院工作站。该机制运行以来,成效显著,2015年余杭法院共委托该工作站处理诉前调解1288件,调解成功421件;委托处理诉中调解1645件,调解成功458件。本案即是余杭法院与该工作站进行诉调对接的案件之一,很好地发挥了行业协会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协调作用。
【基本案情】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丽公司)系第49879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情人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都市情人2015春季新款休闲舒适女鞋平底单鞋口袋鞋豆鞋5145663”前端的装饰品上使用了与新百丽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并通过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的网站进行销售。新百丽公司认为其系生产和销售女鞋的知名企业,在业内处于领军地位,旗下多个品牌获得驰名商标称号,本案涉案商标也是其旗下驰名商标之一,都市情人公司侵权使用新百丽公司商标的意图非常明显,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天猫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诉法院。
鉴于本案属于涉网纠纷,故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立案以后,随即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驻余杭法院工作站开展调解工作,同时案件审理照常开展,并在向都市情人公司、天猫公司寄送起诉状副本的同时一并寄送了涉网纠纷调解告知书,告知本案已经委托工作站进行调解并且说明工作站的性质及职能、联系方式,以方便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在收到案件,即与双方电话联系,经过与新百丽公司联系了解到在不同法院同时涉及都市情人公司的案件共计18件,其中阿里平台1件,京东平台1件,其它实体商场16件,要求18案件一并打包和解,和解金额最低20万元,且需要都市情人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经过与都市情人公司联系,其也希望一并打包和解,但是认为和解金额过高,只同意支付8万元。为了促成双方一揽子解决纠纷,调解员多次跟双方联系,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和解金额为12万,18个案件一并打包和解,并且督促都市情人公司尽快履行了调解协议。后新百丽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该案从工作站接受调解到双方履行完毕仅花费了20天时间。
9.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海曙普乐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5)甬海知初字第180号】
【入选理由】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在处理一批涉及18家KTV经营者的系列案件过程中,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沟通,成功促成区娱乐行业协会于2015年1月成立,辖区内所有KTV娱乐企业均成为会员。通过这一“司法+协会”联动模式,海曙法院多次组织音集协与KTV经营者进行调解,不仅促成涉诉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而且引导尚未被起诉的17家KTV经营者与版权公司签订版权许可使用协议,推进了辖区内音像制品著作权保护工作,提升了KTV经营者的合规经营意识。本案即是法院成功调解的典型案例之一。
【基本案情】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以宁波海曙普乐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乐迪公司)未经音集协许可,也未向音集协支付使用费,在其营业场所点唱机中收录音集协管理的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严重侵害了其利益为由,诉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普乐迪公司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歌曲,并赔偿经济损失8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15年5月18日达成协议,由普乐迪公司支付音集协赔偿费用(含合理费用)人民币85000元。
10.杭州泰正科技有限公司、欧雪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15)杭西知刑初字第2号】、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杭州泰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589号】
【入选理由】
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浙江法院法院着力在正确协调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大诉讼理念,统一知识产权裁判尺度等方面入手,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的深化。本案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侵害商标权纠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指定同一合议庭成员审理该刑、民案件。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律师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至5月期间,杭州泰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正公司)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85号1幢411室,销售假冒“SIEMENS”、“西门子”注册商标的工业自动化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2583.3元。同年6月25日公安机关查获该案,从该公司及仓库内查扣大量侵权工控产品。上述工控产品经鉴定,均为假冒“SIEMENS”、“西门子”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70020.73元。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泰正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欧雪飞系泰正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策、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于2015年2月3日判决:泰正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欧雪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扣押在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泰正公司、欧雪飞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在民事案件中,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诉称,其公司系全球最大的电气、电子公司之一和全世界五百强企业。泰正公司于2013年销售假冒“西门子”、“SIMENS”注册商标的电气产品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查获。故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诉请法院判决泰正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民事案件经合议庭多轮调解,最终达成调解方案,由泰正公司赔偿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30万元并得到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