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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做好诉讼中司法鉴定纠纷预防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5.11.11【实施日期】2015.11.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健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现就做好诉讼中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纠纷预防处置工作,维护司法鉴定机构良好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保障审判活动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诉讼中司法鉴定纠纷预防处置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诉讼中司法鉴定纠纷易发、多发、处理难度大,极大地扰乱了正常的司法鉴定执业秩序和管理秩序,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做好诉讼中司法鉴定纠纷预防处置工作,将其纳入法治轨道,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举措。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机构要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处理诉讼中司法鉴定纠纷的重要意义,坚持把依法办事与为民服务结合起来,坚守科学客观和司法公正底线,推动诉讼中司法鉴定纠纷在法治轨道上得到妥善解决。

二、依法妥善做好诉讼中司法鉴定纠纷预防处置工作

1.建立司法鉴定风险防范机制。人民法院要严格审查当事人申请鉴定事项的专门性、与案件争议内容的关联性,对鉴定时机不成熟的要暂缓委托,现有技术不成熟、无法鉴定的要寻求替代机制。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要在组织质证后移交司法鉴定机构。进一步规范鉴定委托程序,在委托书上要详细列明委托事项,需要时应注明适用的鉴定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把受理审查关,不得受理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鉴定委托。落实风险告知制度,在接受委托前要向当事人提示鉴定风险;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材料。从严掌握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时机和适用鉴定标准的具体条款,落实鉴定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制度,初次伤残评定时要充分考虑肢体功能等逐步恢复的可能。严格执行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不一致的,要在鉴定意见书中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

2.建立司法鉴定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申请鉴定事项审查中发现有缠闹苗头的,要将该情形及时告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过程中当事人有缠闹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要将该情形和产生原因及时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通报,并报告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将上述情形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3.完善司法鉴定争议依法解决机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通过要求鉴定人书面答复、鉴定人出庭作证、专家辅助人出庭参加诉讼等方式解决鉴定争议,必要时可借助司法鉴定协会的技术力量,对鉴定专业性问题进行评价,强化法官对鉴定意见的认证、采信权。司法鉴定协会要积极配合,为人民法院提供技术支持。

司法鉴定机构要牢固树立为审判活动提供优质鉴定意识。对当事人就鉴定有关的疑义要耐心解释说明,不得因当事人缠闹而迁就其不合理的诉求,也不得因当事人缠闹而不予受理鉴定、撤销鉴定意见,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鉴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疑难事项的鉴定,可通过专家会鉴、邀请当事人参与听证等方式解决,提高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公信力。发现鉴定确有错误或有重大瑕疵的,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鉴定;由人民法院决定通过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予以纠正。

4.完善司法鉴定安保应急处置机制。司法鉴定机构要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员执业安全教育,落实专人负责安保工作,有条件的可聘请专门的安保人员。要完善安全保卫制度,对案件受理区和司法鉴定人员工作区进行区隔,完善门禁制度,在鉴定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等硬件设施,对鉴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纠纷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处置原则、工作流程、工作措施、协调配合、处理结果及评估等。律师

5.依法处理鉴闹行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机构要教育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对采取极端方式缠闹、制造事端、组织策划鉴闹的人,要协调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对司法鉴定人员有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相关诉讼参与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诉讼中司法鉴定纠纷预防处置工作的协作配合

1.加强协作配合。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诉讼中司法鉴定纠纷个案会商制度,分析纠纷产生原因,强化精准处置。司法鉴定机构是处理鉴定纠纷的责任主体,全程做好纠纷处置各项工作。对当事人缠闹情形严重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人民法院要明确告知其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纠纷处置工作的指导,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依法调查处理。对当事人无理缠闹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密切与信访、维稳等部门的沟通,形成支持依法处理诉讼中司法鉴定纠纷的工作合力。

2.落实文件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机构要认真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浙司〔2014〕69号)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4〕187号),进一步规范鉴定委托、鉴定意见审查等行为,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司法鉴定监督机制,完善司法鉴定工作协作机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作,落实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机制,推进鉴定纠纷化解,提升司法鉴定服务审判水平。

3.严格责任追究。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加大对司法鉴定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受理并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干预。司法鉴定机构接待当事人来访消极推诿、激化矛盾的,违反司法鉴定技术标准规范和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的,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追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责任。对司法鉴定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司法鉴定人所在机构的法律责任。对当事人的投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员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对不及时受理、不按期办结而激化矛盾的,司法行政部门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管理人员因委托程序不规范、鉴定材料管理不规范,造成当事人缠闹、激化矛盾的,人民法院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在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逐级上报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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