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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法院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

【发布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温中法[2013]195号【发布日期】2013.11.01【实施日期】2013.1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等振兴实体经济系列政策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和保障职能作用,努力营造实体经济安全、公正的发展软环境,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为实体经济发展营造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两级法院“阳光司法”工作,实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做到应当公开的全部公开,其中应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部上互联网公布,尤其要确保涉企审判执行活动在阳光下运行。真正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把全市法院的司法公开公信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全力护航实体经济发展。

二、为企业探索创新构建宽松的发展环境。大力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宽容失误的宽松环境和氛围,宽容企业在探索、创新和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失误行为。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不能作犯罪处理;对于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划清的,也不作犯罪处理;对于涉及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犯罪,可依法从宽处理。对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依法免予处罚;具有从宽处罚情节且主观恶意较小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依法适用缓刑。在案件执行中,尽量避免查封企业正在使用的基本帐户;同时,确有必要对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进行查封的,要采取“活查封”,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企业帐户、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企业提供可靠担保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监督职能,强化对行政机关涉企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监督,保障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业合法权益不受违法侵害。

三、对所有企业实行平等司法保护。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所有在温州投资经营的企业,不管属于何种经济成分,也不管规模大小,一律实行平等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促进各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确保民营企业在诉讼程序适用和实体处理结果上受到公平对待,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依法维护市外境外温商的投资及其他合法权益,促进温商回归。

四、依法严惩侵害企业利益的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惩处侵害企业利益的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垄断市场、敲诈勒索、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合同诈骗以及哄抢、盗窃、破坏或故意毁坏企业生产资料、设备等犯罪活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影响企业项目建设的“村霸”、“地霸”和黑恶势力犯罪活动,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五、依法保护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案件中投资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大力支持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投资义务,要求地方政府履行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承诺的优惠条件或优惠政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地方政府对于其承诺的事项没有权限或超越权限,事后又未能获得上级政府及有权部门追认或批准的,依法认定无效,投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六、依法保护企业民间融资行为。从有利于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准确界定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的政策法律界限。对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犯罪处理。要妥善审理中小民营企业因民间融资引发的借贷纠纷案件,严格审查出借人所持借条、借据等借款凭据是否包含高额利息,对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已经支付的高额利息冲抵本金,切实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利息负担。

七、积极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认真梳理总结融资和融资服务方式创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审判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市场交易的优势地位,在发放贷款中存在额外收费、搭售理财产品、强制返存等增加企业融资负担的不公平条款的,要依法予以调整,并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及其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引导建立合法规范的金融创新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以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联席会议等形式,共同加强对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研判预测,提升相关金融和司法决策的科学性。以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统一中小微企业融资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和尺度,加强对司法保障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新类型案例的宣传,充分发挥司法工作的指引导向功能,为中小微企业融资行为提供规范的市场预期和指引。律师

八、畅通涉企纠纷诉讼便捷通道。依法公正高效受理、审理、执行与企业发展有关的各类案件,在依法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当日受理,尽快审结,及时执行。加大对困难企业的司法救助力度,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实行诉讼费用减交、缓交。开展预约立案、上门调解工作,扩大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对有关企业、经营主体反映案件久拖不决的,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回告案件办理情况。

九、强化企业担保链风险化解。加强对担保链风险的司法化解,依法支持关联企业债务平移、分期偿付、转移债务至担保方等方式化解担保代偿风险。依法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企业担保链风险化解,并尽可能提供司法保障措施。对企业通过借款到期转贷、展期等方式缓解担保代偿资金困难的,可采用临时性启封,促成应急转贷解决企业燃眉之急,依法保护借款展期后银行原设定的抵押权;积极支持国有担保机构“有条件地”为民营企业担保,妥善化解因担保而产生的代偿风险;积极探索对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分案处理模式;在涉担保链风险案件的审判执行中,要严格审查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对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要以防止企业恶意转移财产、有利审理和执行为必要,尽量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要注重防范担保链风险扩张,优先保全主债务人的财产和抵押物以及停产停业担保企业的财产;在依法的前提下,一般先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后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时间换空间方式维持优质互保联保企业继续生产经营。通过破产案件的审理,集中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阻断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的蔓延扩散。依法支持银行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工具,支持探索以“有限风险”模式助力企业脱离互保联保链条。加强企业担保风险防范宣传,及时发布担保纠纷典型案例,增强企业对外担保风险意识,帮助企业提高担保风险防范能力。

十、完善企业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探索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化审理。对于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及经济转型升级需要,发展前景较好,有挽救可能的,鼓励采取重整、和解方式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实现企业再生,并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减免相关费用;对于污染环境严重,或属于落后产能企业、不具发展前景的,则引导其通过破产清算方式及时、全面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确保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实现“腾笼换鸟”,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能过剩的化解和生产要素的流动整合,实现优胜劣汰和结构升级。

十一、积极创新不良资产化解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牢固树立“保企业就是保金融”的理念,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和民间金融纠纷协同处置化解机制,妥善化解涉银行金融债权大要案。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尽快实现金融债权。依法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银行不良金融债权处置工作,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不良金融债权等价转让给社会投资者或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行为的效力。部署开展刑民交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推动建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公安、检察、法院、国土、房管等部门参加的定期协调机制,确保银行金融债权得到及时实现。

十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合理布局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管辖体制,适时申请增加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专利管辖法院数量。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号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商标权的保护,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努力争取最高法院核准温州中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推进我市主导产业集群的品牌化建设,培育更多的温州名品、名企。积极推动公安、检察和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之间以及与行政执法之间的有效衔接,维护自主创新的市场秩序。

十三、积极助推信用温州建设。加强执行案件信息共享,建立对失信者的信用惩戒机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当事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等识别码。将失信被执行人及时纳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统一在信用浙江网上公布,供公众查询,并定期发送至人民银行、招投标等部门,导入相关征信系统,使失信被执行人在融资、投资、经营等方面的行为受到限制或禁止。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曝光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遏制虚假诉讼,加大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的规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恶意拖欠借款、逃废债、逃骗偷税、恶意骗保骗赔等行为。

十四、健全振兴实体经济的司法保障工作机制。在全市两级法院设立振兴实体经济司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院长担任组长,成员为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与当地党政部门、上级法院进行联系和沟通,并定期组织人员,开展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等专项活动,制订并督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持续深入开展“百名法官进企业”活动,为企业上门送法,帮助解决法律问题和其它难题,指导企业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维权和诚实守法意识。增强创新意识,加强涉企纠纷案件的调研,积极探索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司法保护措施。健全信息专报机制,中院创办涉实体经济审判信息专刊。加强司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宣传,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发挥司法建议功能,通过对涉企纠纷案件审理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搜集、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书,帮助其健全制度,堵塞漏洞,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全市各法院每年至少要发送3条相关司法建议。

十五、加强考核督查。法院部门和干警保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根据《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按季度授予院长奖,并可进行年度表彰。对涉及企业债权实现的长期未结案进行定期督查,定期通报。在互联网设立院长邮箱、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咨询、举报、批评、申诉、控告、建议和要求解决的问题、事项,对涉及法院干警对企业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问题,实行“零容忍”,实行重点查处,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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