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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温中法[2013]148号【发布日期】2013.08.28【实施日期】2013.08.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全市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淘宝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破产财产)、赃物的方法。

网络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全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主导进行。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协调和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同时合理调配并明确人员,负责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文书制作,视频、照片等展示资料制作,接受咨询及看样等事务性工作。

相关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查清财产权属及瑕疵状况等;

(二)腾空房产;

(三)提出建议保留价;

(四)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

(五)与审判、执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注册和管理本院淘宝网店;

(二)决定是否网上拍卖;

(三)确定保留价;

(四)准确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并完成相关设置;

(五)接受咨询及展示看样;

(六)监督网上拍卖活动;

(七)签订成交确认书;

(八)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

(九)移交网拍资料及成交确认书;

(十)与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发布。拍卖法院还可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条 竞买人(含申请执行人)参加竞拍需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动产按起拍价的10%至30%确定,不动产按起拍价的5%至20%确定。

第五条 在司法拍卖活动中,应贯彻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原则。下列标的物一般均应在网上拍卖:

(一)机动车;

(二)产权明晰、已腾空的房屋(包括异地);

(三)其他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

第六条 审判、执行部门应在移交相关材料上注明财产权属、瑕疵及房产腾空等情况,对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房屋或车辆应同时移交钥匙;对不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应书面说明原因,未作说明的视为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第七条 基层法院上报随机选择拍卖机构时(应说明委托拍卖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应严格审查把关,做到能上网的均应上网拍卖。

第八条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提交的《移交拍卖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后,应审查决定是否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决定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应确定标的物起拍价、保证金、增价幅度、保留价等,并在收件后10日内完成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情况调查表、视频及照片的上传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在淘宝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等资料前,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对相关资料进行细致核对,如需补充材料的,由相关审判、执行部门负责,确保拍品产权明晰。

拍卖标的物是动产(机动车等)的,应核对:

(一)权属情况(如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

(二)状况(如车辆行驶公里或英里数、初次登记日期、保险终止日期、检验有效期及环保排放标准等);

(三)瑕疵情况(如违章记录、刮擦或交通事故后维修保养等);

(四)抵押情况;

(五)出租情况(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等);

(六)机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扣押地点及查封情况等)。

(七)其他情况。

拍卖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或工业厂房等)的,应核对:

(一)权属情况(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

(二)腾空、查封及瑕疵情况;

(三)构造及区位状况(朝向、楼层、面积、装修、用途及居住环境等);

(四)抵押情况及优先购买权;

(五)出租情况(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等);

(六)相关费用情况(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七)工业厂房交易是否有相关政策限制的规定;

(八)其他情况。

第十条 机动车在网络司法拍卖前应由车队配合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做好基本维护保养,确保机动车辆能正常行使,维护保养费用由执行款项支出。律师

第十一条 在淘宝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等资料后,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检查上传的资料是否准确无误,安排专人接听咨询电话并详细回答问题,与竞买人约定现场看样的时间、地点等。

第十二条 在网络司法拍卖的竞拍过程中,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关注竞拍全过程。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违约未支付价款的,预交的保证金暂予扣留。拍卖公告费用、其他合理损失及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由原买受人承担,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退还原买受人;不足的责令其补交。

第十四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由相关审判、执行部门制作法律文书,并交付标的物。

拍卖未成交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在流拍后3日内制作《未成交情况说明书》并提交相关审判、执行部门。

第十五条 网络司法拍卖结束后,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打印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竞买人报名登记信息表、竞价记录表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制作台账。

第十六条 全市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月对全市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和传统司法拍卖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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