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公安局【发文字号】温中法[2013]113号【发布日期】2013.07.16【实施日期】2013.07.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切实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省高院、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宁波机场与物流发展集团公司、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对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飞机协助执行的纪要》等文件精神,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法律的统一、尊严与权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与温州市公安局、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机场)经共同协商一致,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市中院与温州机场通过依托温州政务网的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传送与反馈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飞机协助执行相应法律文书。执行查控网建立前,可以采用人工送达、传真纸质文件等方式进行。
温州辖区的县(市、区)法院对被执行人禁止在温州机场乘坐飞机的,应报送市中院审核后,由市中院经执行查控系统直接发送给温州机场;对被执行人禁止在省内其他机场乘坐飞机的,应直接报送省高院执行局实施处审批。
温州地区以外的法院对被执行人禁止在温州机场乘坐飞机的,须经省高院执行局批准后,由市中院统一发送至温州机场。
第三条 要求温州机场协助执行禁止乘坐飞机措施的,应当向温州机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
协助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应载明:
(1)执行案件案号;
(2)禁乘对象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或护照号。
需要控制被执行人的,同时发送司法拘留决定书,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载明执行法院执行部门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执行法官姓名及24小时开机接听的联系电话。
执行法院控制被执行人需其他法院配合的,应事先取得配合法院同意,并载明配合法院相关人员的姓名和24小时开机接听联系电话。
第四条 温州机场对接到的法律文书按照第三条规定进行形式合法性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补齐材料或退回。
温州机场在接到市中院发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后,应立即将禁乘对象信息录入安检信息管理系统,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禁止其乘坐飞机。
第五条 温州机场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向法院反馈已被禁乘对象的购票信息、乘机信息、航班信息等信息,以及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第六条 温州机场在安检中发现有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时,依法立即采取措施禁止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对不需控制的被执行人,应拒绝办理登机手续,禁止其登机,并将相关情况在当日通过执行查控网反馈给法院;对需要控制的被执行人,应立即通知温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以下简称机场分局)协助控制,同时通知执行法院及执行法官或配合法院及相关人员将其带离。
第七条 温州机场应积极维护现场秩序。对拒绝配合、无理取闹的被执行人,移交机场分局处理。
第八条对法院已决定司法拘留或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机场分局应积极协助控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直至与法院进行交接。
第九条 为便于交接工作开展,属市中院和“三区一市”(鹿城、瓯海、龙湾和瑞安)法院执行案件中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的,对被执行人控制交接工作,由执行法院办理。除上述五家外的法院需要控制被限制乘坐飞机的被执行人,须事先与相关配合法院联系,办妥《禁乘飞机协助执行报请表》(见附表)交市中院一并发送温州机场,没有办妥该报请表的,机场一般不予配合办理控制被执行人。
上述五家以外法院的被执行人控制交接配合法院指定为:苍南、泰顺由瑞安法院配合,平阳、洞头由鹿城法院配合,文成由瓯海法院配合,永嘉、乐清由龙湾法院配合。律师
第十条 执行法院在接到温州机场发现需控制的被执行人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至温州机场与机场分局进行交接。交接时限:工作时间为在接到通知起45分钟内,非工作时间为接到通知起90分钟内(瑞安法院的交接时限可以适当延长15分钟)。由配合法院依照规定先行代替执行法院与机场分局进行被执行人交接,执行法院在2小时内到配合法院进行被执行人交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或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对被执行人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的,应及时做出法律文书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发送给温州机场,机场立即解除禁止被执行人乘坐飞机的措施。
第十二条 协助禁止被执行人乘坐飞机的期限为6个月,自温州机场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算,协助期限届满自动解除。
第十三条非因温州机场工作人员主观原因导致被禁止乘坐飞机的被执行人乘坐飞机的,温州机场方面不承担责任。因协助法院执行引起乘客投诉,建议不计入温州机场对安检护卫公司的服务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合理安排禁止被执行人乘坐飞机的网上上传工作。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范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附:禁乘飞机协助执行报请表
报请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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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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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乘对象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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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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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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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或护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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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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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承办人 |
承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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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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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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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法院联系人 |
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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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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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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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法院审批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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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报文书 |
《限制高消费令》《协助执行通知书》
《拘留决定书》 |
报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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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法院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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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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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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