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浙高法[2013]150号【发布日期】2013.07.15【实施日期】2013.07.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将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律师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