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11.09【实施日期】2013.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市滨江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10〕民四他字第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为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的批复》等文件(〔2012〕民四他字第32-38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滨江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0〕246号)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下城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2〕201号),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我院指定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奉化市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上虞市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一般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律师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上述基层人民法院为审理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不含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和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二、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各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查立案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我院立案一庭,在审理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