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09.12【实施日期】2012.10.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律师
为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试行)》,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指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上述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