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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全省法院远程视频庭审和提讯警务保障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浙高法[2012]129号【发布日期】2012.05.08【实施日期】2012.05.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远程视频庭审和提讯警务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远程视频庭审和提讯(以下简称视频庭审和提讯)警务保障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死刑二审案件过程中,采用视频方法对被告人进行异地远程审判和提讯时,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警务保障的职务行为。

本规定所指警务保障包括:在视频庭审和提讯工作中,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警卫视频庭审和提讯场所安全;维护视频庭审和提讯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视频庭审和提讯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司法警察执行视频庭审和提讯警务保障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四项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规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组织指挥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采用视频方法对死刑复核案件、死刑二审案件被告人进行视频庭审和提讯时,由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负责统一组织、调动下级法院警队警力。

第五条 视频庭审和提讯所在地人民法院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和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是视频庭审和提讯警务保障工作的负责人。视频庭审和提讯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负责视频庭审和提讯警务保障工作。

第六条 视频庭审和提讯警务保障工作的调警按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的规定实行调警。调警令由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下达至审判和提讯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接受任务的司法警察部门应服从命令,按时完成任务。

第七条 相关业务庭应将提押票、司法警察调用审批表等提前一周送至司法警察总队。司法警察调用审批表的调用情况一栏中,应写明采用视频的方式、时间,对端视频庭审和提讯的地点,案件基本情况及调用原因,附原审判决书,并由调用部门领导签字。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的视频提讯,由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在司法警察调用审批表上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八条 司法警察总队应对提押票、司法警察调用审批表等进行认真核查,确认无误后,将视频庭审和提讯所需的提押票、调警令等相关保障手续在庭审和提讯前一周内(特殊情况除外)传真至视频庭审和提讯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执行视频庭审和提讯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组织指挥、警力部署和“特情处置方案”等内容。

第九条 在视频庭审和提讯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了解掌握审判和提讯案件案由、被告人数量和身体、情绪等情况。

应按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突发事件处置分队(组)。律师

应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配备武器、警械具和通讯设备等警用装备;执行警务保障任务前,应当对车辆、武器、警械具和通讯设备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警用装备处于适用状态。

第十条 视频庭审和提讯场所必须符合人民法庭建设标准,具备被告人通道、羁押室、囚笼等安全设施;配备必须的音视频、网络传真机、打印机等视频设备,视频设备的放置应与被告人进行有效的隔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三章 保障要求

第十一条 视频庭审和提讯工作必须在专设于人民法院刑事法庭或公安看守所内的视频室进行,以保证视频庭审和提讯工作的效果和安全。网络视频技术保障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负责通知视频庭审和提讯地所在法院的相关技术部门,在视频庭审和提讯前一天完成设备调试工作,并由技术部门全程提供技术服务,确保提讯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执行视频庭审和提讯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部门,在收到司法警察总队电传的电子《提押票》后,应在电子《提押票》上加盖代为提押的人民法院院章,填写参与提押的司法警察姓名,并由电子《提押票》上确认的司法警察凭警官证到看守所押解被告人。

第十三条 司法警察必须高度重视对视频庭审和提讯被告人的押解、看管安全。

司法警察至看守所押解被告人,与看守所交接时应仔细核对被告人身份,身体、精神状况等,并对被告人进行认真细致的人身安全检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押解、看管被告人时,应按照司法警察和被告人三比一或以上的比例进行。

参加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负责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使用手铐、脚镣等戒具。

视频庭审和提讯的被告人应当专车押解,提讯多名被告人时应分车押解。

女性被告人应有女司法警察押解。

第十四条 司法警察应在提讯法官的指令下,押解被告人进出视频提讯室(法庭)。

视频庭审和提讯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及时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羁押场所。

第十五条 视频庭审和提讯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听从视频对端法院提讯法官指令,并将现场情况及时、准确地报告提讯法官。

第十六条 视频庭审和提讯时,司法警察应严密监控被告人,始终将被告人至于可控制的范围。

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采取拘束措施,视频庭审和提讯过程中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戒具。

第十七条 视频庭审和提讯过程中,应有两名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的侧后方,保持警容严整,精神集中,严格履行押解职能。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使用移动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走动、交谈或遮挡镜头等。

第十八条 视频庭审和提讯工作结束后,司法警察部门应及时将视频提讯保障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视频庭审和提讯室内不得摆放与视频庭审和提讯无关的物品。

第十九条 视频庭审和提讯的案件,核对笔录工作由提押司法警察承担,核对笔录应在视频摄像头前完成。庭审和提讯结束后,提押司法警察将文字记录材料下载打印后交被告人确认、签名。如被告人对笔录修改较多或有重要修改的,提押司法警察应当当场告知庭审和提讯法官,经同意后,方可修改。

被告人将笔录确认、签名完毕以后,提押司法警察应在二日内把被告人签字后的文字材料原件和电子《提押票》通过机要方式一并寄至视频对端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提讯笔录和电子《提押票》寄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提讯人员,高级人民法院的庭审和提讯笔录和电子《提押票》寄至司法警察总队。

第四章情况处置

第二十条 视频庭审和提讯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司法警察必须果断予以处置,及时向庭审和提讯法官报告,并适时向本院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或院领导报告或请示,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二十一条 视频庭审和提讯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妨碍公务、危害安全的行为,或遇被告人突发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 视频庭审和提讯警务保障工作中遇被告人患有艾滋病、急性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时,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遇被告人企图脱逃、行凶、自杀、自伤等暴力行为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被告人,并及时告知司法警察总队,必要时司法警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不使用武器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依法使用武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和提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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