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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浙高法[2018]110号【发布日期】2018.07.02【实施日期】2018.07.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不断提升浙江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总结推广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经验,进一步推行并规范网上诉讼活动,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践,制定本指南。律师

一、总则

1.网上诉讼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公开、便利原则。

人民法院适用网上诉讼,应当在依法保障诉讼参加人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权利的同时,为诉讼参加人和法官提供增量服务。

网上诉讼使用网络信息技术应当注重技术公平,保障数据安全。

2.人民法院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充分依托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参加诉讼活动,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3.人民法院全程或部分在线办理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一般适用本指南。

人民法院认为对其他案件可以适用网上诉讼的,参照本指南执行。

4.网上诉讼平台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用于在线办理诉讼案件全部流程或任一流程的各类PC端平台和移动端平台。

5.各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网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网上诉讼。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网上诉讼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对其他同意的当事人进行送达、询问、调解等活动。

二、电子送达

6.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或其他网络方式(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电子送达。

7.电子送达的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应诉通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一般性诉讼文书,也包括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电子送达。受送达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进行线下送达。

8.当事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接受送达的电子送达地址。

根据不同网上诉讼平台的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包括有效且使用的手机号、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账号(如微信号、00号、旺旺账号)等其中任意一个或数个。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电子地址。

当事人变更电子送达地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在线告知人民法院。

9.电子送达地址以当事人提供为首要来源,以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为补充。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信息依法予以保护。

10.诉前双方签订协议或通过纠纷关联平台注册协议对司法阶段电子送达作了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11.当事人经告知拒不提供电子地址,且未提供合理理由的,以下电子地址可以作为送达地址:

(1)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书等材料中载明的电子地址;

(2)当事人一年内在其他诉讼、仲裁中提供的电子地址;

无以上情形,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电子地址也可以作为电子送达地址。

12.网上诉讼平台可以与通讯运营商、即时通讯工具系统等对接,检索、调取当事人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即时通讯账号等常用电子地址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电子地址的使用时长、使用频率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为当事人经常使用的电子地址。当事人最近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且处于日常活跃状态的,可以认定为常用电子地址。

13.当事人提供多重电子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多种或其中一种方式开展电子送达。

14.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相关文书的,文书发送到受送达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时间,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时间,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时间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准。

多种电子地址送达的,先送达到的时间为送达生效时间。

电子地址与线下地址同步送达的,先送达到的时间为送达生效时间。

15.经人民法院告知受送达人进行电子送达,受送达人同意的,或虽拒绝但又不同意其他送达方式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相关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电子地址即发生效力。

受送达人明确拒绝电子方式送达,但其已通过电子方式知悉送达内容的,该次送达发生效力,可以不重复送达。但受送达人提供线下地址,且该地址确可以实现送达目的的,则后续送达可以根据该地址进行。

16.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经特定机构第三方实名认证、通讯运营商实名认证采集的电子地址送达。进行电子送达后出现以下情形的,表明受送达人已获悉,即视为送达:

(1)受送达人直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回复,表明其已经收到文书的;

(2)受送达人经送达通知已登录平台并进入到案件页面的;

(3)有其他表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情形的。

17.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电子公告。电子公告应当在网上诉讼平台、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

三、网上立案

18.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使用网上诉讼平台申请网上立案。网上立案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先提交证明身份的相应材料,通过网络实名认证、生物特征识别或法院线下认证等方式完成实名身份认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19.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本指南要求在网上诉讼平台提交起诉(申请)材料,即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

20.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应当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交起诉状(申请书)、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

材料较多(证据材料在10页以上的)或不便在网上提交的,当事人可以在网上提交起诉状(申请书)、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与证据清单,并在网上提交起诉材料之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邮寄或递交纸质起诉(申请)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纸质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扫描生成电子起诉材料。

21.起诉状(申请书)应当记明的事项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22.网上诉讼平台可以通过对接人民法院以外互联网平台的方式,接收其他平台传输的原始数据、资料作为起诉材料。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智能立案系统,对网上诉讼平台的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起诉状内容进行结构化设计,便于当事人选择和提供案件信息。

23.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起诉(申请)后,立案法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核。

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网上起诉时已经提交完整的起诉(申请)材料的,除其他案件当事人对起诉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外,立案审查阶段一般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纸质起诉(申请)材料。纸质起诉(申请)材料可以在开庭前或按照承办法官指定的期限提交。

24.网上诉讼平台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网上立案申请。当事人可以另行以线下方式进行立案。

25.网上诉讼平台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无法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或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立案法官可以在网上回复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补正,并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纸质起诉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撤回网上立案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纸质起诉材料后,经审查仍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26.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交的起诉(甲请)材料、电子信息、网上留言中含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并视情对提交者停止提供网上立案服务。

(1)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2)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3)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漫骂和人身攻击;

(4)广告;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27.对网上起诉一般通过网上诉讼平台直接进行网上回复。以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回复的,立案法官应当做好记录,并在网上诉讼平台中注明回复时间、方式及内容。

28.对网上起诉,人民法院决定登记立案的,应当及时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确认的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29.案件立案后,原告可以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支付宝、微信、网银等方式在线交纳诉讼费用。

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诉讼费的,法官进行核实后按撤诉处理,网上诉讼平台自动生成撤诉裁定书,经审理法官审核无误后,通过网上诉讼平台送达当事人。

30.对非网上立案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浙江法院办案管理系统立案后,网上诉讼平台管理系统同时自动生成该案件信息,供该案件其他环节使用。

31.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被告进行网上应诉并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接收案件相关信息。

被告进行网上应诉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交答辩意见并积极举证。

被告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答辩期限内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出管辖权异议。

32.网上立案后,当事人发生变更的(包括名称变更、原告被告增减、第三人参加诉讼等),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当事人在网上诉讼平台办理相应手续。

33.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在线矛盾纠纷化解平台等其他平台进行网上调解。

四、网上举证、质证和证据交换

34.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可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当事人可以将证据以拍照、扫描或电子证据等方式上传至网上诉讼平台。

网上举证期限与线下案件一致。

35.案件开庭审理前,法官应当充分运用网上诉讼平台,通过以图片、音频、文字、视频等形式组织当事人进行留言、询问、证据交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证据材料较多的,法官可以视情适时、多次组织网上证据交换。

36.法官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案件客观实际,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原件。

37.当事人庭前在网上发表质证意见,庭审中提出相反的质证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法官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

38.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使用网上诉讼平台组织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

39.法官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或其他互联网平台,依职权调取证据。

五、网上庭审

40.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分别在不同地点进行网上庭审。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视案情组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分别在不同地点错时进行网上庭审。

4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以及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涉网案件,一般适用网上庭审。

42.网上庭审开始前,人民法院应当完成必要的技术性准备和事务性准备,告知诉讼参加人网上庭审纪律、注意事项,擅自退出网上庭审的法律后果。

43.网上庭审可以参照适用线下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流程。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实体处理当事人均无争议的,可以简化进行。

44.参加网上庭审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庭审纪律:

(1)选择安静的合适场所,确保周围环境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确保没有其他人员在远程庭审场所干扰庭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庭审区域;

(2)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发言、提问需按秩序进行,不得随意发言;

(3)不得在庭审过程中使用过激语言,不得相互指责、慢骂,不得做与案件事实和证据无关的陈述和提问;律师

(4)不得随意切断、离开视频画面;

(5)不得做其他妨害法庭审理秩序的行为。

网上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迫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45.除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庭审中原告擅自退出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擅自退出的,按缺席继续审理。

46.案件需要多次开庭审理,网上庭审结束后,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网上庭审或法官认为有必要转线下审理的,可以转为线下庭审方式进行审理。线下庭审结束后,当事人申请后续庭审网上进行,法官可以视情转为网上庭审。已经进行的庭审依然有效。

六、网上裁判

47.法官可以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制作裁判文书,由诉讼平台自动生成文书的部分要素或全部,法官予以完善或修改并最后确认。

48.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实体处理当事人均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网上庭审案件,法官可以网上当庭宣判。

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简易程序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普通程序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七、网上执行

49.具备网上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优先申请网上执行,进入网上诉讼平台办理执行案件。

50.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向人民法院查询案件进展、提供财产线索等。

51.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络连通,嵌入相关单位的信息平台,限制被执行人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对被执行人实现智能化信用惩成。

八、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档案管理

52.网上诉讼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和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交的材料等资料应当引入人民法院电子卷宗管理系统。

53.电子卷宗的形成、归档、保存、利用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九、其他

54.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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