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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络点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温中法[2014]64号【发布日期】2014.04.17【实施日期】2014.04.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和《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更好地服务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保障温州实体经济振兴,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络点。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络点(以下简称联络点)是全市两级法院在有司法需求的功能区、行业协会、市场等基层组织设立的,联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临时办事机构。

二、市中院在全市范围内、基层法院在各自辖区内设立联络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拟设立联络点的基层组织前 1 年知识产权案件应不少于5 件,具有较为迫切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

2、拟设立联络点的基层组织可以指定 1 名具备一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的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与设立法院的日常联络,协助联络点日常工作的开展;律师

3、拟设立的联络点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

三、联络点设立后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扩大知识产权审判影响力;

2、运用诉调对接机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3、邀请联络点企业代表观摩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及时通报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及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4、结合联络点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及个案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起草针对性司法建议和诉讼预警,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机制;

5、建立判后答疑机制,开展对联络点涉诉企业的回访工作,指导企业完善风险防范措施;

6、院、庭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各人民法院应建立以下三项制度,确保联络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1、建立定期联络制度。设立联络点的人民法院至少要确定1 名法官负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络工作,确保法官每月在联络点工作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1 个工作日。

2、建立培训激励制度。设立联络点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要加强对联络员的业务培训,使之能够胜任联络工作。对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表现突出的联络员,还可选任其担任人民陪审员。

3、建立廉洁自律制度。派驻联络点的干警应当遵守人民法院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所在基层组织、企业收取费用、摊派费用,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请客送礼;严格遵守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日常审判工作中回避相关案件的审理。

五、各人民法院应结合区域、行业、全局涉诉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研究设立联络点的可行性。设立联络点的,应坚持合理布局原则,避免盲目设点。同时,还应对联络点的设立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所设联络点存续的必要性进行考察,及时撤销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联络点。

六、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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