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浙高法[2014]72号【发布日期】2014.05.14【实施日期】2014.05.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五水共治”工作全面有序推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全省政法系统服务保障“五水共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增强服务保障“五水共治”工作的主动性
1.深刻领会“五水共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治水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深入开展“五水共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八战略”,深化新一轮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是倒逼经济转型升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回应群众现实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各级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平安浙江、美丽浙江建设的工作重点。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五水共治”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各项司法保障工作的主动性。律师
2.坚持依法保障统筹兼顾。全省各级法院要紧密围绕各地党委、政府的具体部署,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切实贯彻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审判理念,努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坚持统筹兼顾,在法律框架内做好各项保障工作,推动各地党委、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五水共治”工作。
3.明确服务保障工作总体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按照“依法履行职责、妥善化解纠纷、创新保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环境”的总体思路,依法公正妥善审理、执行涉“五水共治”的相关案件,密切关注、及时研判各地“五水共治”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和法律指导。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正面引导广大群众,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针对各地推进“五水共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创新司法保障机制,提升服务水平。
二、发挥职能,依法公正妥善审理涉“五水共治”相关案件
4.依法受理相关案件。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涉“五水共治”的相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及时适用减、缓、免交诉讼费政策,探索生态环境诉讼案件指定管辖制度,健全完善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案件诉讼管辖制度,有效解决跨区域水污染等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落实省高院《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着力解决涉案当事人因“取证难”而导致的“立案难”问题。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涉“五水共治”尤其是环境保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减少因诉讼能力不足而导致的诉讼难问题。
5.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14种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会同公安、检察、环保机关依法打击包括造成水环境严重污染的各类环保犯罪活动,能通过行政处罚解决的问题,不通过刑事追究来处理。严格控制环境污染犯罪中缓刑的适用,注意全省各地缓刑适用标准的统一和平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行业和活动。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以及监管不力等相关线索,要依法移送建议有关部门查办。
6.妥善化解污染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有序推进我省环保公益诉讼,依法支持各地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起诉的案件,加强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民事侵权行为的追责力度。严格执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污染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鼓励和支持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处理等途径主张赔偿权利。探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加强对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责任的追究,可由环保联合会等作为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参与诉讼,加大对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责任的追究,即按照恢复原状的标准确定民事赔偿的标准,确保受害人获得相应赔偿、侵权人不因污染环境行为获取利益。
7.维护和促进依法行政,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原则,推动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促使行政相对人主动履行行政机关确定的义务,促进实质性化解相关争议。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加大涉环保政府信息公开和履行职责案件的审查力度。通过相关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促进环保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信息,注重重大环境决策程序的公开、透明与民主,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巡查、处罚力度,有效提升环境治理能力。
8.依法保障行政决定强制执行效力。各级法院要根据我院与省环保厅协商一致后下发的《关于加强环保行政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通知》(浙高法〔2011〕368号)精神,加大强制执行工作力度。对已经推行环保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的地区,法院要积极会同环保部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沟通,共同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执行机制,特别是推动与电力、供水等部门会签协助执行文件,以停电停水为突破口,有力保障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效力。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情形的行政决定通过代履行方式强制执行,对行政机关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或社会稳定而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的案件,法院应当立即受理审查并依法及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对一些情况紧迫、不立即执行可能对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破坏的行政决定,或者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通过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方式依法保障行政执法效果。
9.着力提升司法能,探索环境保护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努力培养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功底扎实、审判经验丰富的环境保护专业法官。有条件的法院可组建专门的合议庭办理。充分运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积极吸收环保专业人士、专家学者参与环境纠纷的审理与执行,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工作专业化水平。依托全省法院审判执行质效评估体系,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相关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等关键节点的精准管理,努力优化办案流程,加快办案节奏,保证办案质效。
三、加强互动,形成推进“ 五水共治”的工作合力
10.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进一步健全与环保职能部门工作联络机制,与相关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定期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特别是加强环境保护案件审判执行与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的沟通、交流、协调,研判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研究司法对策与服务措施,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合力。口总结推广“司法联络室”以及“专项联席会议制度”等做法,健全良险互动机制。为防止对司法公信及“五水共治”工作推进产生不利影响,法院不宜作为政府“五水共治”领导小组及相关办公室成员。律师
11.合力做好案件风险防控工作。各级法院对涉及多方利益、矛盾对抗激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能引发集体上访、越级访、进京访的涉“五水共治”案件,要摸清情况、认真研判,加强风险评估,制定审理预案,并及时向属地党委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上级法院通报情况,努力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健全与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确保涉“五水共治”相关纠纷能够及时妥善处理。汇编“五水共治”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例,协助开展涉“五水共治”工作法律业务培训。
12.加强司法建议和法律指导.在审理执行涉“五水共治”各类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瑕疵和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以司法建议、专题报告或情况反映等形式,向相关部门提出法律意见。要主动为“五水共治”地方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提供法律意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纠纷的发生。各级法院对审理中发现的法律适用、案件裁判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法院对口业务部门报告,上级法院应加强对环境污染民事案件立案与审理工作的指导,对环境污染民事案件中的损失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关联度认定以及损失标准的评估或者计算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指导。
13.加强法制宣传.在全省开展以环保案件审理、执行为主题的专项司法宣传活动。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涉及废水排放的企业负责人、环保部门等旁听环境污染案件,开展部分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的庭审微博直播,集中公开宣判,发布重大典型案例,举办以环保案件审理、执行为主题的公众开放日,以及组织全省范围的集中处理环保执行案件的专项行动等方式,开展环保案件审理执行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司法活动,为“五水共治”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