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文字号】浙土资厅函[2015]786号【发布日期】2015.10.19【实施日期】2015.10.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余姚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余姚市人民法院拟拍卖的木化石进行鉴定的请示》(余土资〔2015〕3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受我厅委托,省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已组织专家两次赴余姚对余姚市人民法院查封拟拍卖的一批古生物化石进行了鉴定,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见附件)。经鉴定,法院查封的该批890件化石中,有硅化木类化石764件,珊瑚化石15件,均属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而其它的111件则为奇石或观赏石,不属古生物化石。律师
二、古生物化石流通应依法进行。鉴于779件硅化木类和珊瑚类化石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可以流通买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竞买;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这批化石的买卖应在你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不允许在淘宝网上拍卖。
三、你局要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买卖的监督管理,确保买卖依法有序。
附件:古生物化石鉴定意见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