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文字号】浙委办发[2013]58号【发布日期】2013.08.20【实施日期】2013.08.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依法保障“三改一拆”工作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明确思路,依法保障“三改一拆”工作有序推进
1、深化认识,服务大局。推进“三改一拆”行动是我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加快新型城市化、改善城乡面貌、优化人居环境、建设美丽浙江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城乡规划建设、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三改一拆”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切实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主动性。
2、明确思路,依法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法律指导、注重协调化解、加强良性互动的总体思路,主动为“三改一拆”前期工作提供法律指导,依法审查执行涉“三改一拆”案件,注重通过协调手段实质化解涉“三改一拆”纠纷,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功能。上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涉“三改一拆”案件存在的各种问题;下级人民法院要主动向上级人民法院汇报,取得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支持,增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工作协同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依法保障“三改一拆”工作顺利推进。
3、统筹兼顾,保护权益。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涉“三改一拆”案件中,要切实兼顾“三改一拆”工作整体推进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关系,不能因为少数当事人无理诉求影响“三改一拆”工作的推进,进而损害公共利益,同时也要监督纠正“三改一拆”中的违法行政行为,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提供法律指导,有效预防和减少涉“三改一拆”行政争议的发生
4、主动为“三改一拆”地方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提供法律意见。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司法机关的角度主动为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相关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提供法律意见,重点是协助当地政府依法细化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理办法,明确违法建筑拆除的主体、程序、保障措施以及权利救济途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5、梳理分析涉“三改一拆”的法律规范依据及相关实务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实际全面梳理涉及“三改一拆”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指导性规范,汇编典型案例和实务问题,通过专题调研报告等形式协助行政机关进行预判与分析,通过联合汇编法律规范手册、法律问题解答等形式为“三改一拆”的具体操作提供法律指导。
6、落实强制执行执法主体及“裁执分离”组织实施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对城乡规划区内既违反土地管理法又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由有权行政机关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自行强制执行。
三、妥善化解相关行政争议,为有效推进“三改一拆”工作树立良好导向
7、依法受理涉“三改一拆”行政案件。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三改一拆”案件的受理条件。对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三改一拆”纠纷,要妥善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化解争议。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案件涉及面广、敏感性强,不宜简单通过行政审判进行合法性审查评判的,可以通过诉前登记的方式促使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先行协调处理,或通过诉前协调妥善化解;协调不成的,各级人民法院应依法立案受理。
8、依法及时审理涉“三改一拆”案件。对于已经依法受理的涉“三改一拆”案件,要在审判程序公正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效率意识,强化节点管理,优化办案流程,缩短审理期限,一般应在法定审限内办结。试点法院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9、依法严格审批先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件要求,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准许。但对情况紧迫,存在严重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在建项目进度、明显无理阻碍施工等情形的征收补偿及责令交出土地案件,人民法院在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后,可先予执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应当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10、依法妥善选择裁判方式。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坚持依法审理的前提下,综合考量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状况及其对行政相对人实体权益的影响等因素,注重分析甄别当事人实质利益诉求,依法审慎选择裁判方式,通过个案的依法裁判为“三改一拆”的推进树立正确导向。要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把协调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对于行政行为违法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加大协调力度;经协调未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做出判决,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力求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律师
四、认真审查、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有力保障“三改一拆”高效推进
11、依法受理审查涉“三改一拆”强制执行申请。对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三改一拆”生效行政决定,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审查。对行政行为合法且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应及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对行政机关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或社会稳定而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的案件,法院应当立即受理审查并依法及时作出裁定;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裁定确定的组织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及时执行。对于确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案件,可指导行政机关通过协调、撤回申请等方式妥善处理。
12、全面推进“裁执分离”工作机制。根据《省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第八次会议纪要》规定,对国土资源、林业等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等行为罚案件,全面推进“裁执分离”工作机制。对于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加强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商,充分运用“裁执分离”机制,妥善化解拆除违法建筑积案。
13、依法执行涉“三改一拆”行政决定。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类等财产罚行政决定的,人民法院在审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应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充分利用“点对点”执行查控机制等手段执行;在全面推行“裁执分离”机制的基础上,对个别重大违法典型、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执行案件,在与相关行政机关协商一致并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后,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的,应当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对被执行人阻挠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互动、健全机制,为“三改一拆”工作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14、建立司法行政良性互动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可作为“三改一拆”工作联系单位进一步健全与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工作联络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调研、组织学习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共同研究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15、健全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建立由人民法院及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的行政争议协调机制,合力协调化解“三改一拆”中出现的重大复杂行政争议。法院对提交协调的案件,要提出针对性的协调方案,行政机关对法院提出的案件协调化解方案未积极支持配合,导致案件被依法判决败诉的,法院可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16、合力做好案件风险防控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对存在信访风险的涉“三改一拆”案件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属地党委、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通报情况。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涉“三改一拆”案件应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17、加强司法建议及司法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涉“三改一拆”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执法存在漏洞和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及时以司法建议、专题报告或情况反映等形式向行政机关进行反馈,帮助查堵漏洞,防范风险,并提出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的建议。可选择有影响力、代表性的行政诉讼、非诉强制执行典型案例在省内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扩大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对重点案件要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掌握舆论主动。
18、建立终审案件信访通报移送制度。当事人对涉“三改一拆”案件终审裁判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经复查驳回后,当事人仍申诉上访的,由终审法院将信访情况通报移送属地县(市、区)政府。法院要配合属地政府做好信访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