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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

【发布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温中法[2013]94号【发布日期】2013.06.14【实施日期】2013.06.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促进温州经济转型升级、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的重大作用,更好地实现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纪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切实解决执行程序中企业资不抵债需转入破产清算所引起的执破衔接问题,充分发挥执行与破产制度各自功能,规范企业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企业职工以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有效生产力,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协作原则。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强化与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协作,加强与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的良性互动,统筹协调破产企业相关审判执行工作。审理部门与执行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沟通案件信息,及时掌握相关企业涉诉、涉执情况,引导执行不能时向破产程序转化。律师

2、严格审查原则。执行案件申请转入破产程序,应当统筹兼顾本地区尚在审理和执行的案件情况,不应待己查明的财产全部执行完毕,影响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需防范、甄别相关人员利用破产程序阻碍执行程序。

三、衔接程序

1、执行程序中出现执行不能时,如果被执行企业可能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部门应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企业及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及时进行释明,引导其及时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执行部门在受理涉及同一被执行企业的多起执行案件时,应通过系统查询该企业涉诉、涉执情况,责令该企业提交财务报表,确定企业总体资产与负债情况,及时启动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的工作,不应支持部分申请执行人抢先执行的行为。

3、经执行部门初步审查后判定,被执行企业可能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部门和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业务庭进行会商,对被执行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并进入破产程序作进一步审查,根据被执行企业的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1)符合破产清算申请条件且挽救无望的企业,要及时终结执行程序,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使企业合法有序地退出市场。

(2)符合破产清算申请条件但具有发展前景仍处于生产经营状态或有重大维稳风险的被执行企业,应立即启动风险预警机制,由审判部门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帮扶工作,执行部门应积极配合适度采取执行措施。

(3)不符合破产清算申请条件的企业,由执行部门继续执行。

4、经会商后确定进行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的案件,由执行部门制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留守方案,确定留守人员,监管被执行企业资产,防止企业资产流失,并及时对企业账册进行保全。同时,执行部门针对被执行企业的不同情况对债务人或债权人进行分析、引导,以确定提出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申请主体。

5、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申请提出后,业务庭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受理后,审判部门应及时将受理裁定送交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应立即中止执行程序。

6、执行部门应将查控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执行企业的财产及时移交审判部门,并告知己采取执行措施,并根据审判部门要求及时解除相关执行措施。

7、被执行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或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业务庭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应将终结裁定作出同日送交执行部门,执行程序不再恢复。

8、业务庭裁定宣告被执行企业破产后,应在裁定作出同日送交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应及时作出终结执行裁定。

四、附则

本纪要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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