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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甬梅保政[2008]40号【发布日期】2008.11.07【实施日期】2008.11.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党中央提出的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及“教育是基础、法律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指示精神,为有效防范在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发生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要求,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方针,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对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工作思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管委会共同采取措施,防范和杜绝贪污、贿赂、渎职等各类职务犯罪,确保梅山保税港区开发建设与廉政建设双优。

二、工作机制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由管委会副主任、检察院检察长为组长,检察院分管检察长、管委会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管委会办公室,成员由管委会、检察院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梅山保税港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详见附表)律师

(二)建立工作网络。在梅山保税港区重点预防部门设立预防工作联络员,联络员负责收集、报送本部门有关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信息材料;调查、了解、反馈本部门存在的廉政薄弱环节,传达、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意见及相关预防措施。

三、工作范围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各类犯罪,主要是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实施意见》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梅山保税港区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本意见规定或领导小组负责人的提议召开,由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通常情况下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研究确定在梅山保税港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式方法,安排部署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任务,推动各项预防措施的落实;总结预防工作经验,分析职务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与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预防工作任务,制定年度预防工作计划,协调开展预防工作。

(二)建立同步预防制度。对重大建设工程、大宗设备采购等项目要健全廉政责任状制度,并加强对招投标、预决算审计、工程变更、资金拨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必要时管委会可邀请检察院适度介入,共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建立宣传教育机制。检察院配合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以检察官“以案释法”、廉政短信、警示教育片、旁听庭审、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常鸣廉政警钟。

(四)建立预防咨询机制。对梅山保税港区已发或易发职务犯罪的重点部位和工作环节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共同分析原因、特点和规律。对有警示作用的案件进行剖析,对带有规律性的问题提出针对性预防措施。检察院将充分运用检察建议、预防咨询意见书等形式,参与易发职务犯罪的重点部门和工作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五)建立案件协作制度。管委会发现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或向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发现保税港区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线索,应及时移送管委会有关部门。对管委会纪检部门在自行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时需要检察院协助的,检察院应予以积极配合。

(六)建立法律服务机制。检察院在进行监督和预防的同时,对梅山保税港区开发建设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协助管委会开展工作。

附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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