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宁波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3.10.16【实施日期】2013.10.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律师事务所:
针对律师进入我市个别法院需例行安检的问题,经市司法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法院系统已明确从今年年初开始,已按照省高院的要求正式取消律师例行安检程序,但据法院反馈的信息反映,我市律师因免安检未经法院同意将录音笔、打火机等限制物品带入法院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明确纪律,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中关于物品携带等的相关条款重点提醒如下:
第八条 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律师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第九条 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
(一)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
(三)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四)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者进行证件登记。
请各律师事务所严格遵照执行。如个别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仍有对律师进行例行安检,请及时与市局律管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