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浙江省关于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计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4.12.27【实施日期】2004.12.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

当前在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中,各地对立木蓄积如何计算有不同理解。为统一执法,现就立木蓄积计算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常规测量林木胸径的方法计算立木蓄积;因被盗伐、滥伐的林木灭失、转移等原因,不能用测量林木胸径的方法计算的,应当采取勘查现场伐桩,用测量林木根径的方法确定立木蓄积。

2、对于无法依照本《意见》第1条规定通过测量林木胸径或根径的方法计算立木蓄积的,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属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超量采伐的,可根据超量采伐林木的材积,按照许可证或采伐作业设计确定的出材率计算立木蓄积;律师

犯罪现场基本确定,属于无证采伐或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外采伐的,可根据采伐林木的材积,按照森林资源调查技术规定,确定现场范围的林木出材率并依此计算立木蓄积;

犯罪现场无法确定的,根据浙政发(2001)18号文件附件《浙江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表》规定的55%的出材率计算立木材积。国务院或省政府对出材率有新标准时,依照新标准执行。

3、立木蓄积计算及出材率确定,由具有森林案件技术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出具鉴定结论。

对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作业设技术确定的出材率有异议的,可以对出材率进行鉴定。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