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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执行协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公安局【发文字号】甬中法[2008]22号【发布日期】2008.07.25【实施日期】2008.07.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37号)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市委政法委《关于建立市执行协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切实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应建立联系人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日常事务,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也应设立对应的联系人;市局110接处警中心应指定人员负责法院协助执行的查询、联系、统计、反馈等工作,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指挥中心也应指定联系人。两级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和拘留所可指定专人统一办理相关业务。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公安机关依法协助的,应将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同级公安机关。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内容予以快速、便捷的协助,不得任意扩大协助执行的内容。协助执行的内容包括信息查询、信息平台动态查找、协助查找被执行对象、协助查封或扣留车辆、不批准出境、宣布护照作废等。信息查询对象仅限于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不得任意扩大。

三、人民法院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信息管理系统查找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的,应于每月25日将相关法律文书集中交同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110接处警中心),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110接处警中心)应当按协助执行函中载明的事项和要求填写回执,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院反馈。

遇有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办理。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及时与相关公安机关联系,对符合协助执行条件的,公安机关应积极予以支持。

四、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以及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动态查找的,人民法院应将相关法律文书提交给同级公安关机关指挥中心(110接处警中心)。公安机关发现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被执行对象时,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日常巡逻检查中发现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查找的对象,经当场盘问、检查后确认其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或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或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可以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同时立即通知相关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查封车辆的,可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封车辆并明确冻结期限,未明确查封期限的,一年后自动解除冻结。

六、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扣押车辆的,可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扣留车辆决定,并立即通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律师

七、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向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请求的,执行地公安机关应迅速派员维护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和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为,人民法院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将相关材料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侦查,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侦查终结,及时移送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书面反馈有关法院。

九、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决定对被执行人或者妨碍执行的人实施司法拘留的,拘留所应及时予以收押。对非宁波市人民法院在宁波市执行过程中决定对被执行人及妨碍执行人员司法拘留的,无需由本地人民法院开具法律文书,但为便于沟通,拘留所可以要求执行法院与本地人民法院联系后提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拘留所应严格执行不适宜拘留的标准,在收押期间,被拘留人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联系异地法院的,本地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配合。

十、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被执行人是中国公民(内地居民)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签发《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通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在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人民法院通报备案的申请出境人员作出不批准出境的决定(包括内地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已经申领到护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制作《提请宣布护照作废函》并送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在收到《提请宣布护照作废函》后应当及时作出护照作废的决定。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在浙江省外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将《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和《提请宣布护照作废函》转送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被执行人是外国人和港澳同胞、华侨、台湾居民的,中级人民法院可提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边控手续后,报省公安厅执行。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6号)文件精神,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协助执行的后果由委托协助的人民法院承担,公安机关可以将反映协助执行的信访问题引导向人民法院提起。

十二、建立执行协助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公安、法院协调执行领导小组,建立定期的协调会议制度。二是法院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构建全市两级法院联动快速反应机制,接到公安机关发现要求协助查找人员和车辆的通知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三是要建立情况定期通报制度。为加强沟通,防止协助执行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市公安局通报全市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市公安局也应定期将协助执行中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反馈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局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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