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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适用意见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卫生厅【发文字号】浙司[2007]216号【发布日期】2007.09.20【实施日期】2007.09.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各监狱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司发[1990]247号),确保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依法、科学、有序地进行,现就罪犯保外就医医学鉴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适用意见。

一、关于“短期、长期”的认定

《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短期”是指虽经积极治疗,未来3个月内随时有死亡危险的。《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长期”是指重要脏器慢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正轨治疗2年以上,病情仍反复发作或不能脱离治疗的。

二、关于“生活难以自理”的认定

生活自理能力主要包括5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移动。《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难以自理”是指上述其中1项不能自理即可予以认定。

三、关于《办法》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以下简称《范围》)有关疾病伤残的认定律师

(一)《范围》“三”按现行高血压诊断标准为高血压3级合并有下列1项者:脑梗塞、脑出血或高血压脑病;心力衰竭;肾功能衰竭;眼底有出血或渗出,可有视乳头水肿。

(二)《范围》“四”包括Ⅰ、Ⅱ、Ⅲ、Ⅳ型肺结核,经2个疗程治疗不愈者,干酪性肺炎或合并肺部严重感染的。

(三)《范围》“八”包括锥体外系疾病,经治疗无效的。

(四)《范围》“九”包括难治性癫痫,病程2年药物仍不能控制发作的。

(五)《范围》“十”包括糖尿病合并有严重的周围神经病变;Ⅰ型糖尿病必须要胰岛素维持治疗者;糖尿病并发酮症酸中毒;糖尿病并发高渗性非酮症糖尿病昏迷。

(六)《范围》“十三”包括血液系统的其他严重疾病,如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恶性淋巴瘤、浆细胞病、出血性疾病严重出血倾向危及生命等。

(七)《范围》“十七”包括肺、肾一侧功能完全丧失,对侧仍有病变或功能障碍的。

(八)《范围》“二十三”包括诊断明确、预后较差的各类恶性肿瘤。

(九)《范围》“二十九”为艾滋病病毒反应阳性者的CD4<200个/ml,或艾滋病病毒反应阳性伴有其他严重疾病者。

(十)《范围》“三十”包括:

1、疾病不可逆转需要尽早进行高尖技术或高难度、高风险方法治疗的(心、肺、肝、肾、脑等重要脏器的Ⅳ类手术或国家卫生部规定在三甲医院的准入性手术)。如需植入起搏器、支架,关节、股骨头置换术等。

2、肺外结核病:经短期强化治疗无效的多器官结核;耐药难治型结核;结核病合并有肝功能损坏难以治疗的。

3、急性、亚急性重症肝炎等病重、病危的其他疾病。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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