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发文字号】甬中法发[2006]58号【发布日期】2006.11.20【实施日期】2006.11.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市、区)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诉讼权利,现就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别制作起诉意见书。律师
2、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案件提起公诉时,应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案向同级人民法院起诉。
3、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原则上应由同一合议庭审判。
对因故未分案起诉的未成年被告人和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对成年被告人应依法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应依法不公开审理,然后一并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