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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院关于国家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或判决免予刑事处分后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浙劳人教[1988]4号【发布日期】1988.01.08【实施日期】1988.01.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人民法院,省直各单位人事处(干部处):

文化大革命以后,除“两案”人员以外,国家职工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或判决免予刑事处分的,其工作、工资、工龄等问题,在上级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统一规定前,根据我省实际,可暂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一、国家职工既未违法,又未违纪,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的,应由原工作单位(原单位撤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收回安排工作,恢复其原工资待遇,补发原判刑期间被停发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律师

二、国家职工因触犯刑律,被法官宣告免予刑事处分的,原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其罪错轻重、态度好坏等不同情节,免予或给予适当的行政纪律处分。对其工资待遇的确定,凡是给予记大过(含记大过)以下行政纪律处分者,可以恢复其原工资待遇;给予降低工资等级以上处分者,应降低其原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羁押期间被停发的工资,均不补发。对生活确有困难者,可给予适当补助或救济。工龄可连续计算。给予开除处分的,办理开除手续或者重申原开除决定仍不变。

三、国家职工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但原工作单位认为,因本人有严重违纪行为,必须给予降低工资等级以上行政处分的,按上述第二条办法处理。

本通知从下达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此以前已参照有关文件规定作了妥善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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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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