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浙劳人教[1988]4号【发布日期】1988.01.08【实施日期】1988.01.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人民法院,省直各单位人事处(干部处):
文化大革命以后,除“两案”人员以外,国家职工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或判决免予刑事处分的,其工作、工资、工龄等问题,在上级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统一规定前,根据我省实际,可暂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一、国家职工既未违法,又未违纪,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的,应由原工作单位(原单位撤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收回安排工作,恢复其原工资待遇,补发原判刑期间被停发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律师
二、国家职工因触犯刑律,被法官宣告免予刑事处分的,原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其罪错轻重、态度好坏等不同情节,免予或给予适当的行政纪律处分。对其工资待遇的确定,凡是给予记大过(含记大过)以下行政纪律处分者,可以恢复其原工资待遇;给予降低工资等级以上处分者,应降低其原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羁押期间被停发的工资,均不补发。对生活确有困难者,可给予适当补助或救济。工龄可连续计算。给予开除处分的,办理开除手续或者重申原开除决定仍不变。
三、国家职工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但原工作单位认为,因本人有严重违纪行为,必须给予降低工资等级以上行政处分的,按上述第二条办法处理。
本通知从下达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此以前已参照有关文件规定作了妥善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