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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三)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发文字号】浙高法刑[2000]3号【发布日期】2000.12.27【实施日期】2000.12.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关于刑法总则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第二款的解释》中“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包括村党支部、村经联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等掌管村经济活动的组织人员,不包括村民小组组长。

2、经查确已准备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的,根据司法解释,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认定时应综合分析,一般必须有自首的言语和行动,并经查证属实,不能仅依供述认定。对犯罪后是否去投案犹豫不决时被捕获的,不能认定为准备去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根据司法解释,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司法机关尚不知发生了该起犯罪,或者知道有该起犯罪发生但没有发觉被盘查人可能就是实施者,在一般性盘问的情况下,可疑人主动交待出司法机关意料之外的罪行,才可视为主动投案。对行为人携带可疑物品,有理由怀疑其曾实施非法行为,在无法抵赖罪证情况下供认罪行的,一般不能认定为自首。

4、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指正在侦查、起诉或审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均未掌握的非同种犯罪事实。如果先行发生的犯罪事实已被犯罪地的司法机关掌握,但因地处偏僻,路途遥远或通讯不便等原因,客观上使羁押地的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通常难于发现该先行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交代的是被其他或异地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事实的,一般不属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不能以自首论。

5、对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的认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有关规定,即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该项立功。应当根据被告人在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中是否确实起到了协助作用。如经被告人当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带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抓获了同案犯等情况,均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律师

二、关于刑法分则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与诈骗罪之间一般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骗取钱财的,应按特别法条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以私盖公章等形式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造成单位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刑法第168条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是以此为手段以达到非法侵吞财物之目的的,依照主体情况以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8、银行工作人员或者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划顾客的信用卡窃取资金的,按照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以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9、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数额按照行为人实际的消费数额或获利数额认定。

10、对人民法院裁定诉讼保全的财产进行非法处置,情节严重的,按刑法第314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定罪处罚。

11、刑法分则第8章第8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的“卖淫”,不包括性交以外的手淫、口淫等其他行为。

12、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嫖娼行为人,与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人通谋或互相配合的,可以按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三、关于数额情节标准

13、刑法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5万元以上的,可视为“造成严重后果”。

14、刑法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造成农业失收、减收、牲畜死亡等后果,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可视为“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可视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15、刑法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造成被害人容貌毁损、皮肤严重损伤或者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可视为“造成严重后果”。

16、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可视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1 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17、刑法第209条第二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5000份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的,可以视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18、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强迫交易,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产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9、刑法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情节严重”-般是指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以上,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等情形。

20、刑法第326条倒卖文物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倒卖文物3件以上,造成文物流失无法追回,倒卖国家三级珍贵文物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倒卖文物10件以上,倒卖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等情形。

21、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般是指屡教不改,长期从事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或者非法行医骗取钱财4000元以上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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