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9]15号【发布日期】2019.04.24【实施日期】2019.04.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促进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推动服务企业活动深入开展,建立健全以“服务中心大局、优化发展环境”为目标的府院沟通对接机制,共同营造稳定、可预期、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建立府院联动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机构
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中级法院院长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综合执法局、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市税务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市中级法院各部门。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人、市中级法院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律师
二、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职责
1.研究府院联动开展服务企业活动的思路、举措、方法、途径等;
2.研究服务企业活动中有关“僵尸企业处置、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等需府院联动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
3.研究完善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审查过程中需要行政机关配合支持的事项;
4.研究完善联合惩戒机制;
5.统筹推进府院联动有关事项;
6.其他需要通过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的事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1.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2.组织做好联席会议召开工作;
3.对联席会议决议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4.通报联席会议决议事项推进情况;
5.负责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和市中级法院共同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并提交会议建议方案和相关材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组织召开。
(三)研究具体事项时,可根据事项内容召集部分成员或邀请其他单位参加会议。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时参加会议,与会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会议的有关信息。
(五)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相关单位,决定所涉及的单位按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