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5.02.04【实施日期】2005.02.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对影响省院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省院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院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效能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 效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检;
(二)依法监察,依法办事;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效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形式:
(一)批评教育;
(二)口头效能告诫;
(三)通报批评;
(四)书面效能告诫。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各类考核奖金的50%,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受书面效能告诫的,扣除告诫期内各类考核奖金,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口头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书面效能告诫,并可视情调离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培训、建议引咎辞职、降职和辞退等。
(一)对法律法规以及党委、上级检察院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检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擅离岗位、职守或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的;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五)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或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
(六)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的;
(七)工作日中餐饮酒的(接待省外客人除外);
(八)未执行检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九)其他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律师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责任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第八条 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当事人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第十条 追究效能责任,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
(一)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口头效能告诫的,责任人为部门正副职领导的,由院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提出意见,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实施;责任人为部门其他人员的,由所在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院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审核,报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实施。
(二)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书面效能告诫的,责任人为部门正副职领导的,由院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提出意见,报院党组讨论决定;责任人为部门其他人员的,由所在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院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审核,报院党组讨论决定。
(三)省院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对部门其他人员提出追究意见,报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给予书面效能告诫的,应将效能告诫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并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期限。
第十二条 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院党组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第十三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员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院党组或者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提出书面申辩。院党组应在收到书面申辩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省院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投诉事项。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受理的,应向投诉人、举报人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安排人员或指定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机关各部门应配合院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处理投诉事项,开展效能监察。发现本部门人员有应予效能责任追究的行为而隐瞒不报的,对效能投诉交办的投诉件故意拖延不办或不认真办理的,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省院干部人事处依据效能责任追究决定,负责落实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效能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存入省院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文书档案。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所在部门,抄送省院纪检组监察室、干部人事处。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院机关在编干部、职工。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院纪检组、监察室商省院政治部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