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05.06.07【实施日期】2005.06.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布施行后,一些地方就如何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浙公发〔2004〕7号)提出请示。为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现通知如下:律师
发行、销售“六合彩”,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起点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和《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尚未达到非法经营罪起点,符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赌博犯罪构成规定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施行前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按本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