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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如何计算的答复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5.06.16【实施日期】2005.06.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应以犯罪嫌疑人标示的拟向他人销售的价格或已经销售的同类伪劣烟草制品的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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