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9.03.03【实施日期】2009.03.0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贪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确需适用缓刑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一律逐级报我院内部审核平衡。
二、贪污、受贿数额在四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不使用缓刑。
三、各中院接到本通知后,在本辖区认真开展一次针对贪污、受贿判处缓刑案件的专项检查工作,逐案分析说明适用缓刑的事实和理由,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我院。律师
四、我院将于今年3-5月组织人员赴各地对刑事审判工作进行调研检查,其中包括贪污、受贿适用缓刑案件的检查,届时各中级法院要对本辖区内贪污、受贿案件缓刑适用自查情况进行汇报。
五、今后,对三万以上未经我院内部平衡,擅自适用缓刑的贪污、受贿案件,将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发现一件,通报一件,并严肃查处其中的关系、人情、权力、金钱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