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09.10.12【实施日期】2009.10.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有效打击我省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009年10 月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座谈会,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律师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
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人,以及其他在传销活动中担负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