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浙江省关于修改部分罪名数额或情节认定标准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2.09.13【实施日期】2012.09.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之前联合发文规定的关于敲诈勒索犯罪、寻衅滋事犯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的相关数额或情节的认定标准,已与我省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需作出修改。现就上述犯罪相关数额或情节的认定标准调整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该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律师

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四、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五、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十人次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