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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做好财产保全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9.28【实施日期】2014.10.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信用担保机构的报备审核、健康有序地工作,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高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暂行)》和我院《关于实行保全案件裁定、实施分离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根据宁波实际,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协调管理。中院司法鉴定处统一对承接全市法院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报备审核、协调管理,各法院对外委托部门接受社会、当事人、机构的信息反馈等协调管理工作。律师

二、法院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确认。在具体操作办法没有出台前,当前正在承接法院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其它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继续为诉讼当事人服务,但必须符合省高院规定的条件要求,分公司不能承接信用担保业务。

三、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额的确定,必须按省高院的规定要求执行,对申请财产保全信用担保标的额超出一个机构规定数的,可以多家联合担保。

四、选择信用担保机构的办法。需要申请财产保全信用担保的当事人,在经中院备案审核通过的所有担保机构中,自由选择,自行联系,办案人员按规定要求进行核对,不能推荐、指定、参与。担保机构不能在法院内设立服务窗口。

五、收费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各机构在中院参考标准数值(含)以下,与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六、为确保法院财产保全信用担保零风险,承接诉讼信用担保业务的机构每年向中院报备当年机构纳税、盈利、注册资本变动等情况,违法犯罪、较大的社会纠纷等应马上报告,中院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承接法院业务的条件,并签订服务与廉政承诺书。

七、本通知自2O14年10月8日起试行,如与2012年6月下发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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