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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监管局【发文字号】甬中法〔2016〕38号【发布日期】2016.10.19【实施日期】2016.10.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作用,及时妥善化解证券期货纠纷,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提高处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证券期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公正、灵活便民、注重预防”的原则,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便民高效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

三、工作范围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

(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

(三)其他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证券期货民事纠纷。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平台

1、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宁波上市公司协会、宁波市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共同成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宁波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室”),具体负责与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开展对接工作,并接受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波证监局的业务指导。律师

2、人民法院根据证券期货纠纷的类型、数量,应当向调解室派驻工作人员,指导、支持调解室建设和工作。

3、调解室应当选聘公道正派,熟悉证券期货业务和法律知识的证券期货业内人士或者证券期货业外的专家学者等人员担任调解员,建立调解员名册,供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员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并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波证监局报备。

(二)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1、立案登记前的委派调解对接机制。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证券期货纠纷,经评估适宜调解的,可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委派给调解室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委派调解函》,将相关材料移送调解室。委派调解时间不计入审查立案期限。

调解室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委派的人民法院出具《委派调解反馈函》,反馈调解结果,并退回相关材料。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室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委派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或者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当事人不同意委派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2、立案登记后的委托调解对接机制。对已经立案登记的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将案件委托给调解室进行调解,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调解室派员协助审判组织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作《委托调解函》,将相关材料移送调解室。委托调解时间不计入案件审限。

调解室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委托的人民法院反馈调解结果,出具《委托调解反馈函》,并退回相关材料。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室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委托的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者审查出具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审理。

3、完善调解室调解的效力保障机制。调解室受理的投资者权益纠纷投诉,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室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三)建立诉调对接工作程序

1、可以委派(委托)调解室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调解室移送相关材料。

2、调解室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建立工作台账,一案一卷,及时组织调解,调解工作应当自接收材料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反馈;经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时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记入调解卷宗,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反馈。

3、调解室调解的纠纷要书面记录调解过程,调解人员及各方当事人要在调解记录上签字。经调解室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调解室应当制作《调解情况说明》。

4、人民法院自委派(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未收到调解室《委派调解反馈函》或者《委托调解反馈函》,或者各方同意延长调解时间的反馈材料,视为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或恢复审理。

五、工作要求

1、明确各自职责。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对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条件;负责与宁波证监局、调解室之间的联系。

宁波证监局负责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调解、和解协议的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进行查处,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

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宁波上市公司协会和宁波市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宁波证监局指导下,负责调解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经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建立调解员名册,加强调解员的管理和培训;引导证券期货市场主体通过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处理纠纷,督促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上市公司、私募机构等积极履行调解协议。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证监局、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宁波上市公司协会和宁波市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证券期货纠纷性质特点,提出防范意见建议;协调解决证券期货纠纷在诉调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联席会议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宁波证监局、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宁波上市公司协会和宁波市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轮流召集,遇到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双方应当确定专人作为日常联络员。

3、建立业务支持机制。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可就对方领域的业务问题向对方进行咨询,对方应及时予以解答。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举办业务培训,可邀请对方专业人士授课,对方应予以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审理证券期货领域重要案件,证券监管部门可应邀派员旁听。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证券期货行业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国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重要部门规章,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证监局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宁波证监局应定期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辖区行政处罚情况,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宁波证监局通报辖区证券期货案件受理、审理情况。

4、建立信息统计和交流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与调解室对进入诉调对接机制的证券期货纠纷信息应当建立台账,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与调解室应当保证信息渠道畅通,每季度相互通报诉调对接工作情况;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宁波证监局每半年相互通报诉调对接工作情况。

5、建立激励和考评制度。建立与调解数量、结果相关联的激励制度,有条件的地区积极争取将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纳入人民调解范围。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对在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可以适时予以表彰奖励,激励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诉调对接工作。

6、加强宣传,扎实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宁波上市公司协会和宁波市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宣传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灵活、高效、便捷、成本低的优越性,宣传报道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的典型案例,扩大受众面和影响力,引导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选择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向纵深发展。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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