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日期】2017.07.28【实施日期】2017.07.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国土资源分局(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中央、省、市各级有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及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规范我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协助执行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改革工作要求,结合宁波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权属调查前置
全市法院在对不动产启动司法评估时,可自行或委托评估机构持法院委托函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系,全面调查该不动产的权属登记信息。登记部门应按照法院要求,及时回复核查情况。经权属调查需重新测绘的可以由评估机构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完成。律师
法院在司法处置中,对有违反土地利用条件约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应依照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相关规定处理后再行处置;对有房屋部分拆除(灭失)或改(翻、扩)建等不动产现状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情况,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补办手续后再行处置。难以实现的,应在拍卖等司法处置过程中予以公告披露。涉及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的,应与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置。
二、规范推进协助执行工作
全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对协助执行内容存疑的,可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法院提出。
法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法律文书时,应由工作人员当面送达。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部门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时若不能提供原权属证书的,应在相关法律文书上注明原权属证书作废,登记部门据此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三、依法推进查封相关业务
对被执行人为购房人且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商品房,法院应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限制手续,待商品房首次登记后再到登记部门办理在开发商名下的被执行人为购房人的预查封登记;对被执行人为购房人且已办理首次登记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商品房,法院应先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限制手续,凭回执及其他查封登记材料到登记部门办理在开发商名下的被执行人为购房人的预查封登记。
对被执行人为开发商且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商品房,法院应先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查询开发商名下的该商品房是否已办理预售备案,对尚未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办理限制手续后再到登记部门办理查封登记。
对已被征收限制的不动产,法院应到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的补偿款进行冻结;对已首次登记但尚未转移登记给被执行人的用于拆迁安置的不动产,法院应到征收部门调取已安置给被执行人的证明,凭安置证明及其他查封登记材料到登记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
四、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全市法院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全市两级法院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指定联络人以加强沟通衔接。双方积极推动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共享,进一步提升我市不动产登记司法协助执行工作实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