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7.11.09【实施日期】2017.11.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17年10月25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律师协会共同就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进行了磋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就尽快推进宁波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充分认识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是建立化解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要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这些优势,推动形成具有宁波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根据最新文件要求,明确全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指导方针和目标任务,坚定不移、积极主动开展试点工作。
二、根据实际分阶段推进,完善试点工作机制。根据宁波律师调解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分阶段部署推进试点。首批试点区域为海曙、鄞州、慈溪,具体报省高院和省司法厅同意后确定。各试点单位要积极部署、全力推进,注意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好做法和好经验。要积极主动利用各类宣传平台进行宣传,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支持,正面宣传试点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典型人物,为试点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律师调解内容广泛、方式多样,可不拘泥于一时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相关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等。要建立、健全律师调解案件范围、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律师调解员回避制度、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经费保障制度,不断规范、完善律师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等。试点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及时联系领导小组联络办公室。律师
三、加强分工协作,合力推进试点工作。注重通过理论研究拓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基本理论、主要框架、创新改革、发展态势;注重通过调查研究分析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突出困难;注重通过沟通协调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合力推进。考察、总结外地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相关做法和经验,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和有效做法,逐步向全市推广。
四、开展试点工作智慧化、信息化建设。将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纳入相关案件管理系统和平台建设,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共用。法院、司法局、律所等要充分运用省市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等数据平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成立宁波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中院、市司法局分管领导为主牵头人,各地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法院、司法局、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分工协作,共同推进。领导小组联络办公室暂定设在宁波市诉讼(调解)服务中心。对于试点工作需要的场地、费用、人员等优先拨付、优先考虑、优先安排;对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通过合适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