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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为“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4.09【实施日期】2018.04.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在全市开展“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是宁波市委、市政府为推动宁波走在高质量发展前列、加快建设“名城名都”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确保该项行动取得最大成效,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是基础,发挥审判职能、提供司法支持是保障。现结合宁波法院工作实际,为“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优化宁波法治营商环境制定如下实施意见:律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司法服务和保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的重大意义和基本原则

(一)深刻认识司法服务和保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的重大意义。开展“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践行“八八战略”的宁波行动,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宁波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对宁波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建设“名城名都”的实践路径,也是事关宁波中长期发展、全局发展的“栽树工程”,必须抓实抓好。全市法院要准确领会行动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牢固树立紧扣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立足审判执行工作,提升审判质效,延伸司法职能,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推宁波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准确把握司法服务和保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的基本原则。全市法院一方面要依法保障,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各类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营商环境提升;另一方面要精准保障,准确把握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同司法需求,结合审判执行本职工作,研究制定个性化司法服务举措,通过精准服务和保障优化宁波的法治营商环境。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三)畅通立案渠道,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优化营商环境的窗口作用。以推进“三大机制”建设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推广自助立案、预约立案、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微信立案等。提供午间立案、延时服务,缩短立案周期,提高立案效率,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践行“三项承诺”,落实“服务争效”,确保各类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得到及时对接。强化预警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对突发性、群体性重大涉企案件、涉招商引资项目案件、涉重点工程案件等优先受理、及时协调。提供诉讼引导、立案调解、查询告知等诉前服务,对涉诉市场主体做好诉前风险提示和诉讼程序指导,强化法律释明。

(四)优化财产保全担保机制,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继续创新财产保全担保机制,积极引导市场主体灵活选择现金担保、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保险公司保险等形式。合理确定财产保全担保金比例,保障申请主体资金活力。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以及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对于通过恶意诉讼侵害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申请保全人的赔偿责任。

(五)建立健全重大涉企案件全程报告、集中管辖、内外联动的协同处理机制。对重大涉企案件的各个审判流程节点进行全程报告,重点关注,对受理的因企业资金链断裂、关停或企业主逃匿等引发的重大、群体性纠纷案件,应在受理次日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对口业务部门报告,并向政府通报。充分运用指定管辖、提级执行、指令执行等立案管辖手段,对涉及行业龙头企业、融资特别巨大企业的案件,或者政府已成立应急处置机构,负责处理企业债权债务的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促进矛盾统筹化解。对于涉企大规模债权债务纠纷,要在党委的正确领导和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妥善处理,并依托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策扶持等方面的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六)突出产权司法保护,增强经济环境可预期性。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精神,落实平等、全面、依法保护产权原则,完善产权保护机制建设,打造专业化、高水平的涉产权保护案件审判团队,提升涉产权保护案件审理的公信力。注重通过司法审判打击侵犯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理涉产权的刑民交叉问题。联同社会各界共同构建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加大对市场主体的产权保护培训力度,提高市场主体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市场主体的财富安全感和经济环境的可预期性,让既有市场主体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同时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吸引大项目、好项目落户宁波。

(七)充分发挥审判对重大投资项目的保护功能,助跑“项目争速”。积极引导涉及重大优质产业投资、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重大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投资等项目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提高涉重大投资项目案件的审判执行效率,对不损害当事人实体利益的征收、补偿行政纠纷,做到快立、快审、快裁。如裁判结果有可能对工程进度有重大影响的,应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确保重大投资项目在我市顺利“安家落户”。

(八)公正高效审理各类合同纠纷,着力维护交易安全。依法审查、调整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通过裁判案件、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引导市场主体强化契约意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着力维护交易安全,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经济运行环境。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充分发挥市场“无形之手”的调配作用,避免不当干预,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升市场经济活力。平等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涉企劳资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九)妥善化解建设工程类纠纷,确保重大建设项目顺利竣工投产。细化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司法鉴定委托、复核、答疑等程序,提高鉴定质效,缩短鉴定周期。推动建立建设工程案件咨询专家库,借助专家意见更加妥善处理纠纷。针对在行政许可、招投标、施工、监理等方面出现的典型性问题,协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规制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勘察、设计、监理等各市场主体严守行业规则,规范自身行为,确保重大建设项目顺利竣工投产。

(十)发挥金融案件审理的司法引导作用,为优化金融环境提供司法支持。以服务经济大局为落脚点,以审理民间借贷、金融借款、担保、票据、证券、期货、信托等案件为契机,引导和规范各类金融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慎重审查各类金融创新的市场行为,不宜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由,简单否定金融创新行为的效力。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和金融领域的贷款诈骗、非法集资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净化市场主体融资环境。

(十一)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贯彻开放型经济理念,依法打击各类垄断行为和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维护和指引作用,塑造开放、宽容、有序的经济环境。探索完善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着力打破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推动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十二)依托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稳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在规则制定、价值导向、市场引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扶持智能支撑产业发展,夯实科技的核心竞争力地位。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科学确定企业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落实全面赔偿原则,依法提高侵权赔偿额度,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新兴产业孵化、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推动多方联动,以“宁波市知识产权综合运用和保护第三方平台”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运用转化、快速维权联动和学术宣传交流与人才培养四大机制,推动形成更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科技争投”氛围。

(十三)司法护航“一带一路”,推动更高层次外向型经济发展。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公正高效审理港航产业、物流产业、外贸产业等产业发展中产生的各类涉外刑事、民商事案件,实现对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提升涉外案件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有效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和谐共赢的区域大合作环境。妥善审理与跨境电商相关的各类涉外商事纠纷,对我市企业在跨境电商贸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予以研究和提示。探索完善国际司法协助,优化相关工作机制,及时化解争议纠纷,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十四)完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传承发扬“枫桥经验”,构建“政法综治牵头(司法行政主导)、各方积极参与、法院全力支持”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合理利用多种社会资源,积极推进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的协调配合,借力专业化商事调解组织,发挥律师事务所等行业服务机构的优势参与纠纷调解,构建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和解、调解、仲裁、公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对涉诉市场主体拒绝调解,或者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是非分明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规范和引导市场主体强化内外部治理的积极作用。

(十五)助力供给侧结构改革,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围绕“产业争先”工作要求,积极贯彻“少破产清算,多兼并重组”的工作思路,完善差异化处置甄别机制,引导丧失自我修复发展能力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帮助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重返市场,构建庭外兼并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扎实做好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衔接工作,推进产业高新化发展。完善破产配套制度,提升破产法治水平,注重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全面遏制担保链风险,切实助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十六)依法保障拆迁、拆违等重大专项行动开展,为“城乡争优”和乡村振兴提供空间。对于在拆迁、拆违等重大专项行动中产生的纠纷,要避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对属于法院管辖的,在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各方社会利益,促进土地资源要素的最优配置,推进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法治化。注重延伸协调触角,健全全程协调机制,强化立、审、执联动,全力做好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纠纷,在决定不予受理的同时,要充分做好辨法析理及当事人息诉工作。

(十七)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公平高效的执法环境。依法严格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加大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纠正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不正当履行职责等行政行为,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依法支持“最多跑一次”改革。支持行政机关合法的市场监管,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妥善审理涉企行政协议纠纷,监督行政机关不依法依约履行行政协议及单方面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八)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依法严惩破坏营商环境的犯罪案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避免将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正常经济行为当作犯罪处理,确保各类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严惩各类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侵犯财产权犯罪以及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税收征管中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切断权钱交易的灰色链条,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十九)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维护大局稳定。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尤其是针对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重点行业恶意竞标的黑恶势力、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等,严格依法办案,为项目建设和基层发展扫清障碍,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为绿色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侵权案件,合理确定污染者、破坏者的民事责任,科学确定赔偿标准,综合运用各项措施,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依法支持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等行为的处置。积极探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模式。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打击力度,为创建绿色发展的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二十一)加大执行力度,保障胜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以一以贯之的恒心继续推进破解执行难工作,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和威慑机制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手段,优化执行工作效能。根据被执行市场主体实际经营情况采取差异化的执行措施,坚持甄别个案灵活施策,对因经济困难暂时执行不能、仍有较大复苏希望的,可以采取查封、提供担保等替代方式,给予其一定缓冲期,助力企业继续生产经营,提升履行义务的能力。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依法追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的刑事责任。

(二十二)创新司法服务举措,多角度惠及涉诉市场主体。统筹推进宁波智慧法院建设,推广智能全景庭审系统、智能语音识别转写系统,建成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系统,便于涉诉市场主体查阅;广泛运用覆盖审判全流程的“宁波移动微法院”,实现指尖上立案、开庭、送达、调解、执行,减轻涉诉市场主体诉累;继续做好司法网拍工作,提高司法拍卖成交率、溢价率,促进标的物拍卖价格最大化。

(二十三)积极参与信用宁波建设,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宁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探索建立诉讼诚信档案,将滥用诉权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及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每日将新产生的失信被执行自然人和法人信息推送到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深化阳光司法工作,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力度,方便市场主体快捷、方便地获得相关信息,增强企业在经济交往中的预警功能,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十四)探索司法大数据共享与使用机制,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增强信息敏感性,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影响经济发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态势第一时间层报,通过问题反映、调研报告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稳妥解决。加强与8718等企业服务平台的互动,通过授课、解答法律问题、邀请企业代表旁听庭审、发放法律知识手册等方式强化法治宣传,积极做好市场风险提示、举证指导、法律释明等工作。利用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手段,发送司法建议书、发布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形式,以案释法,营造尊商、重商、安商、扶商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真抓实干,确保司法服务和保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市中院和各基层法院均要成立“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司法服务和保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各单位、各部门要学深悟透各项保障措施,逐项分解、层层落实,出实招、求实效,真抓实干,坚持不懈、一以贯之,不断开创服务保障工作新局面,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二十六)深化司法改革,提升保障水平。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抓手,严格落实“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司法责任制,倒逼法官业务能力进一步提升,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质量。继续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做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坚决落实“党建争强”工作要求,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肃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确保队伍清正廉洁。

2018年为“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提供

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专项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宁波市委、市政府开展“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的决策部署,按照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2018年宁波两级法院开展服务和保障专项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标

紧紧围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总体工作思路,准确领会“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牢固树立紧扣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立足审判执行工作,提升审判质效,延伸司法职能,为“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助推宁波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活动阶段

(一)启动阶段(3月)

1.中院各部门要总结去年依法精准服务企业专项活动的经验,结合周招社院长在全市法院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对照《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提出目标要求、谋划工作举措;

2.各基层法院也应按照要求制定具体活动方案。

(二)实施阶段(4月-12月)

1.研究制定具体的活动措施。全市法院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保障意识,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和审理执行的案件类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工作举措,扎实推动各项司法服务保障措施落地;

2.开展大走访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法院服务保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的意见和建议,结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向联络工作,听取代表、委员对法院服务保障的司法需求;律师

3.依法提供精准的司法服务。结合今年工作重点,学深悟透《意见》提出的各项保障要求,在办理的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认真贯彻落实好服务保障理念,出实招、求实效,真抓实干,坚持不懈、一以贯之,不断开创服务保障工作新局面,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4.延伸司法服务职能。邀请有关单位代表旁听庭审、发放法律知识手册等方式强化法治宣传,利用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手段,发送司法建议书、发布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形式,以案释法,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5.定期督查通报。对全市法院开展专项服务保障活动的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并及时刊发相关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高院报送;

6.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主动宣传的意识、知识和能力,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宣传平台,加强宣传法院服务保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

(三)总结评比阶段(12月)

1.通过座谈、回访等形式听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开展专项服务保障活动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开展服务保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对全市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评选表彰,推动服务保障活动向纵深发展;

3.对活动情况进行年度阶段性总结,根据活动情况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并表彰奖励。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全市法院要坚持院长带头,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工作合力,对活动进行全面部署,精心组织,提升服务保障专项活动的成效。同时要注意总结活动成效,及时推报优秀案例(事例)。

(二)抓好结合,相互促进

全市法院要将服务保障活动与审判执行工作结合起来,立足职能,在审判执行中落实精准服务,在每一个案件中体现精准保障。同时要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保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顺利推进,促进宁波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全市法院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宣传平台,大力宣传,及时报道活动开展情况和工作成效,增强法院干警自觉服务保障的意识,也让社会各界了解法院为“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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