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浙检发研字〔2018〕17号【发布日期】2018.06.21【实施日期】2018.06.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立足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助推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领会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牢牢把握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是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产权案件中,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有效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奋力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保驾护航。
2、严格遵循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保护原则,以法治思维明晰产权争议,以法治方式处理矛盾纠纷,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妥善处置产权案件。坚持平等保护原则,落实以公平为核心的产权保护理念,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产权依法同等保护。坚持全面保护原则,既要重视对物权、债权、股权等有形财产权的保护,又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等无形产权的保护。坚持主动参与和标本兼治原则,积极参与党委牵头的产权保护活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依法办好每一起产权案件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针对产权案件中涉及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及时提出标本兼治、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律师
二、切实提升法律政策运用能力,精准把握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
3、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慎重处理、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认真听取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意见,防止把一般性违法违纪行为简单地定性为犯罪。
4、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依法处理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办案中坚持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原则,不盲目翻旧账,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对构成犯罪但认罪认罚、积极挽回损失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确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
5、妥善处理创业创新中出现的产权案件。依法支持保护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研发、生产、经营等行为,妥善处理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偏差甚至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突出科技创新领域的产权司法保护,坚决防止将科技领域的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将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当作犯罪对待,严格区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与利用职权犯罪的界限,营造让科技人员更放心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
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产权保护的司法力度
6、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保护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不受侵害。依法惩治侵犯国有企业财产的犯罪,保护公有制经济产权不受侵害。依法惩治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犯罪,保护农村集体产权和农民利益不受侵害。旗帜鲜明地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金融诈骗、商业贿赂、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以及套路贷等侵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财产权利的犯罪;依法惩治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侵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人身权的犯罪;依法惩治利用行政审批、行业监管职权侵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管理权和经营权的犯罪,切实把非公有制经济保护好、培育好、发展好。
7、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努力维护良好的营商亲商环境。依法打击组织领导传销、非法集资、网络金融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法打击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妨害清算、虚假破产、恶意逃废债等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依法打击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虚假广告、串通招投标等严重损害市场诚信经营原则的犯罪,维护市场秩序,提振创业投资信心。办案中发现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办理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领域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依法移送监察委员会,增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果。
8、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营造各类产权主体放心发展的安定氛围。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部署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严肃惩治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注重防微杜渐,坚持打早打小,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企业财产权益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9、深入开展生态检察,切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司法保护。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践行“两山理论”,依法惩治非法挖沙采矿、非法占用毁损农用地、非法处置倾倒固废污水、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捕猎等污染环境、侵害生态资源资产产权的犯罪,努力通过办案大力推进“美丽乡村”、“美丽中国”建设,切实保护来之不易的美好生态环境。坚持打击、补偿、治理并重的生态检察理念,认真落实生态修复检察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环境治理,把案件办理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办结一起案、恢复一片绿。
10、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检察,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探索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依法惩治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侵犯商标权犯罪,加强对商标权人的平等保护。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加大对互联网文学、音乐、影视、动漫、软件等领域网络侵权盗版犯罪的打击力度。主动融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惩治在人工智能、柔性电子、量子通讯、集成电路、数字创意、增材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清洁能源等省委重点培养的重量级产业领域实施的侵犯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和商业秘密的犯罪。认真落实省委建设“云上浙江”、打造“数据强省”的重大战略,依法从严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障网络经济和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
11、切实履行“公共利益代表”责任,着力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扎实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切实树立“公益检察”理念,积极发挥诉前程序作用,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履行职能时注意发现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等问题,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及时予以监督纠正。结合办案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性、领域性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促进有关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
12、加强对涉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法保障涉案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探索行之有效、合法合理的监督方式和方法。强化对涉产权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既要监督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等问题,也要监督不当适用强制措施、不当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违法行为。强化对涉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监督,依法运用抗诉、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提升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强化对涉产权案件的执行活动监督,积极探索有效监督途径,依法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规范司法行为,确保产权司法保护落到实处
13、着力改进涉产权案件的办案方式方法。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的损害和影响。在办理涉产权案件中,应当把是否严重影响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正常生产经营作为重要标准进行评估,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坚决克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及时、主动服务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发展。在案件调查取证活动中,要严格限定在必要范围内,不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财务账册进行排查、调查和取证。到涉案企业调查一般不开警车,确有必要依法实施传唤、拘传或搜查时,把握好时机和场所,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
公众场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