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09.21【实施日期】2017.09.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根本缓解“案多人少”突出矛盾,根据司法改革最新精神、省高院“三大机制”建设要求、宁波市诉讼(调解)服务中心职责以及本院“名院”战略相关部署,并充分结合本院各条线报送的进驻方案,现就法官调解团队、社会调解组织进驻诉讼(调解)服务中心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要求与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建设的考核办法(试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成立宁波市社会治理中心和宁波市诉讼(调解)服务中心的通知》等文件的指导,大力推进民商事、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2.基本要求。一是高度重视。紧紧围绕院党组“名院”战略、六个“一流”总要求和“精准服务企业”等重大部署,切实把“大调解”视为当前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重要抓手和当务之急。二是高标准严要求。增强工作紧迫感,正视不足,对标争先,争创一流。三是平衡发展。市中院不仅要加快本院“三大机制”建设步伐,各部门通力配合,大力协作,还要加大力度督促指导基层法院,确保两级法院一盘棋推进,发挥工作合力。
3.工作目标。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构建起“诉前化解--立案调解--简案速裁--繁案精审”的“四步”解纷法,充分发挥“三道过滤网”作用,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讼累,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司法服务水平。
二、法官调解团队进驻中心工作方案
考虑到相关审判业务能力与“大调解”机制的衔接,经与各审判条线协调,确定各法官调解团队依托各审判业务庭,实现共享审判资源,由民事条线、商事条线、行政条线组建法官调解团队进驻诉讼(调解)服务中心。工作期间,日常事务接受中心管理,业务工作由审判业务条线指导。具体调解案件类型以法官调解团队甄别为主。
(一)调解团队组成人员
各法官调解团队由民事条线、商事条线和行政条线按照“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方式组成。
(二)调解团队入驻时间
各法官调解团队每周一个工作日全天在诉讼(调解)服务中心值班;其他时间原则上保证1名团队人员在中心值班,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可以每人半天。
(三)调判结合方式
立案一庭立案后移送法官调解团队,法官调解团队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民商事案件,转入审理程序由各审判条线审理该案;行政案件,由原法官调解团队予以速裁。
(四)调解期限设定
一审案件在15日内完成,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5日。二审案件应当在10日内完成,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五)调解比例要求
每个调解团队在中心工作期间的调解撤诉率原则上不低于近3年来各审判条线案件调解撤诉率,今后根据具体案件调撤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因为排除了部分不宜调解案件)(院各条线报送的进驻方案中对调解比例设定为:民事条线每个调解团队在中心工作期间的年调撤率应达到5%;商事条线每个调解团队在中心工作期间的年调撤率应达到30%;行政条线每个调解团队在中心工作期间的年调撤率应达到10%。)律师
(六)调解案件范围
1.民事条线调解范围:(1)进入民事条线调解的案件:①人格权纠纷;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③侵权纠纷;④物权纠纷;⑤房地产纠纷和建设工程纠纷;⑥劳动争议。
(2)不进入民事条线调解的案件:①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公告案件、一方拒不参加诉讼案件;②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婚姻效力案件;③一方当事人为3人及以上的案件;④一方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案件;⑤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⑥一方或双方为域外当事人的涉外民事案件;⑦建筑工程一审案件;⑧其他不宜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
2.商事条线调解案件范围:除下列案件,其他商事案件进入调解范围:
(1)下列几类案由的商事案件不进入诉调程序:①与破产有关的纠纷;②除股权转让纠纷以外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纠纷;⑤除信用证开征纠纷、信用证融资纠纷以外的信用证纠纷;⑥独立保函纠纷;⑦证券纠纷;⑧票据纠纷;⑨除诉讼标的额小于20万元的外观、商标、著作权纠纷以外的知识产权案件。
(2)具有下列情形的商事案件亦不进入诉调程序: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②一方当事人为5人以上(包括5人)的案件;③一方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案件;④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⑤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域外当事人的涉外商事案件;⑥其他不宜进入诉调程序的案件。
3.行政条线调解案件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治安、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司法救助、行政机关上诉等案件。
上述案件包括一、二审案件。
三、相关调解组织进驻中心工作方案
按照省高院组建若干个“1+N”,即“员额法官+调解法官(未入额)+法官助理+辅助人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团队模式要求,中心以各审判条线业务对口为主,引进部分社会调解组织进驻。各法官调解团队可充分发挥社会调解组织的作用,对适合进驻社会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由法官调解团队与社会调解组织对接,共同参与案件化解。各进驻社会调解组织既可与法官调解团队一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也可单独调解本行业、本系统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矛盾纠纷。各审判条线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与各进驻社会调解组织的具体对接工作。
(一)相关调解组织与对接部门
1.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旅游局)(对接部门:民一庭);
2.宁波市妇女联合会(对接部门:民一庭);
3.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对接部门:民二庭);
4.宁波市知识产权综合运用和保护第三方平台(对接部门:民四庭)。
5.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接部门:民五庭);
6.宁波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部门:清破庭);
7.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及行政执法联络室成员单位(对接部门:行政庭、行政非诉庭)。
(二)相关调解组织进驻时间与管理方式
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旅游局)、宁波市妇女联合会、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宁波市知识产权综合运用和保护第三方平台、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原则上每周进驻1天,宁波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中、下旬分别进驻中心1天。宁波市政府法制办每月进驻1天,行政执法联络室成员单位视案件情况需要,适时进驻。
进驻社会调解组织与市中院统一签订进驻协议,受原单位管理,进驻中心后日常管理由中心负责。
(三)社会调解组织调解案件范围与调解时限
各相关社会调解组织根据本行业工作职责,自行确定调解纠纷范围。属于社会组织调解纠纷范围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立案后移送社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一审案件在15日内完成,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5日。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二审案件应当在10日内完成,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期限内调解不成的,民商事案件,转入审理程序由各审判条线审理该案;行政案件,由原法官调解团队予以速裁。
(四)社会调解组织的调撤目标与激励措施
根据平台运行实际及近三年案件调撤情况,综合考虑确定相关调解组织每年调撤案件数量。根据各进驻社会调解组织的工作成效,由中心每年统计后报市政法委,由政法委予以通报。各社会调解组织每调解成功一件案件,给予一定奖励。中心负责保障各进驻组织人员的办公、午休及就餐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