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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监督员培训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8.02.26【实施日期】2018.02.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提升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和综合素质,适应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全省人民监督员的培训。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发放学习资料,积极探索利用信息技术平台开展培训学习活动。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培训原则上实行分级培训,省级人民监督员由省司法厅组织培训,市级人民监督员由设区的市司法局组织培训。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统一组织培训。律师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培训具体工作。

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两类。初任培训应当在人民监督员任期开始的第一个月内组织进行。专项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人民监督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与监督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监督工作实务等,一般采取集中授课、模拟演练、实地考察、观摩和评查案件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人民监督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培训;未经初任培训,不得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

第八条 人民监督员参训情况应如实记入人民监督员履职台账,并统一归档;无正当理由据不参加培训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建立人民监督员培训师资队伍,定期组织人民监督员调研、实地考察、观摩等,提升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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