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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移动微法院诉讼规程(试行)

【发布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3.26【实施日期】2018.03.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讼累,推动移动互联网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规范宁波移动微法院相关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结合信息时代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的需求,制定本规程。律师

第二条 宁波移动微法院是以现有智慧法院系统为依托,充分运用移动互联技术,实现立案、审理和执行等诉讼活动在线办理的移动电子诉讼平台,是传统办案模式的重要补充。

第三条 宁波移动微法院适用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案件外的所有民商事及执行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具备条件的,参照适用本规程。

宁波移动微法院可适用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包括在线起诉、受理、询问、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庭审和执行等,法官可全程使用或视案件具体情况在部分环节使用。

第四条 宁波移动微法院的使用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法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使用该平台进行诉讼活动。对于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一审已经适用移动微法院的案件,原则上要求适用宁波移动微法院。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的,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仍然可以使用该平台对其他同意使用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材料送达、询问、调解等活动,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线下签名和电子签名的方式分别完成。

第五条 当事人同意使用宁波移动微法院参加诉讼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要求当事人完成在线身份认证,并告知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及微法院适用规则。

第六条 通过宁波移动微法院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等同于线下诉讼行为的效力,电子签名与线下签名具有同等效力。本规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立案

第七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利用宁波移动微法院平台进行网上起诉、网上申请。

第八条 进入宁波移动微法院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通过直接扫描宁波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移动微法院二维码进入;

(二)在微信界面点击“发现”、“小程序”,搜索宁波移动微法院进入;

(三)关注宁波法院微信公众号后,点击移动微法院链接进入。

第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宁波移动微法院主界面,点击登录口,输入真实姓名及手机号码并填写系统自动发送的验证码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完成手机绑定及登录。

第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登录后点击“在线立案”、“点击立案”后,拍照上传起诉状、证据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基本诉讼材料,并电子签名,最后点击“提交”,即完成在线立案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登录后点击“在线申请”、“点击申请”后,拍照上传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基本执行材料,并电子签名,最后点击“提交”,即完成在线执行申请。

第十二条 立案人员通过微信扫描生成立案人员专属二维码实现微信绑定,通过访问宁波移动微法院后台管理系统进行在线审查立案。

第十三条 立案庭应每日安排立案人员查看宁波移动微法院后台的立案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天立案;不能当场决定的,应于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经宁波移动微法院留言释明。当事人仍坚持要求立案的,应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 对通过宁波移动微法院线上立案的案件,立案人员一般应在完成立案工作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立案材料通过宁波移动微法院送达原告,同时将原告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案件当事人二维码打印后移送业务庭。

在案件移送给法官后,法官可视情要求当事人提交起诉状原本、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复印件,但小额诉讼案件、案情简单、证据材料较少的案件、法院向被告送达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因原告未交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的案件等,法官可视情不要求原告提供纸质材料。

第十五条 对非通过宁波移动微法院线上立案的案件,立案人员在浙江法院审判信息系统完成立案后,宁波移动微法院后台管理系统亦会自动生成该案件。

第十六条 对宁波移动微法院后台管理系统中已经生成的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完成手机绑定及登录后,点击“掌上调解”、“进入案件”,并输入对应当事人专属密码后可进入案件专属空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亦可直接扫描当事人专属二维码进入案件专属空间。

第十七条 进入案件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认真阅读告知书,在签名确认告知内容后,点击手机屏幕下方的身份认证,通过人脸识别或手持身份证报读随机码自拍视频,法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确认后完成身份认证。

第十八条 通过身份认证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即可通过文字、语音、视频、图片等方式与审判人员及他方当事人进行交流。

第三章 证据交换与庭前会议

第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的宁波移动微法院证据交换与庭前会议,是指借助宁波移动微法院平台的多路实时交互功能,法官、法官助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够分别在不同场域参加的在线证据交换与庭前会议的方式。

第二十条 案件开庭审理前,法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充分运用宁波移动微法院,通过以图片、音频、文字等非视频形式组织当事人进行询问、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做好审理前的准备,以尽可能缩减开庭审理的程序、时间和内容,提升开庭审理的效率。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参与宁波移动微法院平台的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等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证据材料可以拍照后上传至宁波移动微法院平台进行提交。

第二十二条 法官应当尽可能组织当事人使用宁波移动微法院平台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证据材料较多的,法官可视情适时、多次组织当事人使用宁波移动微法院进行证据交换。

第二十三条 法官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案件客观实际,可以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提供证据原件。在向当事人一方送达证据副本时,可先行询问当事人对证据是否有异议。如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但仍同意使用宁波移动微法院质证的,法院应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庭审前提交证据原件;如果无异议,除涉及身份关系等内容和法官怀疑存在虚假的证据,可以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原件。

证据交换过程中,若另一方当事人对当事人一方提交的证据原件的真实性有异议的,可指令其于证据交换后或庭后指定时间内到法院现场确认并发表补充质证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安排对证据进行线下质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宁波移动微法院上认可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在宁波移动微法院上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法官可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

第二十五条 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使用宁波移动微法院进行庭前会议,包括: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第四章 庭审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所称的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是指借助宁波移动微法院平台的多路实时视频交互功能,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够分别在不同场域同时参加的在线庭审方式。

第二十七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特别是申请方路途远程、有客观原因无法到庭以及无需查看证据原件的案件,可以适用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

(一)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

(二)一方当事人适用公告送达的;

(三)需要查看证据原件或者证物原物的;

(四)法官认为不适用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法官应当在配置适用移动微法院庭审电脑端的专门微法院审判庭或者法庭中进行开庭审理,庭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条 参加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的出庭履职人员,应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非履职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文明着装。

第三十一条 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开始前,应当完成下列开庭准备事项:

(一)技术人员检测确认审判庭和远程端当事人的网络条件、设备符合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需要,必要时全程提供技术保障;

(二)书记员确认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已在线阅读诉讼权利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风险告知书、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纪律及注意事项及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操作指南。书记员还应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确认电子送达地址、并确认同意适用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

(三)书记员检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在线人脸识别完成身份认证即可进入庭审空间。

第三十二条 庭前准备完毕后,书记员登录宁波移动微法院“视频开庭”模块,选择待开庭案件,点击“开始庭审”,法官敲击法槌,宣布开庭,并依法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审判组织和审理方式。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询问到庭当事人是否与庭前核对一致,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是否要求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或书记员申请回避。

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前准备阶段对各类告知内容或权利义务事项进行在线确认的,庭审过程中可以不再重复告知。

第三十三条 法官宣布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归纳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发问和答问等。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争议,且根据当事人陈述即可直接认定全案事实的,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第三十四条 法官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一般只进行一轮,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第二轮辩论。

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实体处理当事人均无争议的,法官向当事人说明后,可以不再组织法庭辩论。

对于简单民商事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第三十五条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在线调解。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主持在线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在线签署调解笔录、调解协议。

第三十六条 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实体处理当事人均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当庭宣判。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案件不能当庭宣判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告知当事人宣判时间,宣布休庭并敲击法槌,点击“结束庭审”,各方当事人退出庭审。

第三十七条 远程端参与庭审的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确保网络信号稳定良好;

(二)选择安静的合适场所,确保周围环境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确保没有其他人员在远程庭审场所干扰庭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庭审区域;

(三)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发言、提问需按秩序进行,不得随意发言;

(四)不得在庭审过程中使用网络用语,不得相互指责、谩骂,不得做与案件事实和证据无关的陈述和提问;

(五)不得随意切断、离开视频画面,庭审过程中如当事人手机端有来电的,须拒绝接听电话以保证庭审不被扰乱;

(六)不得做其他妨害法庭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除了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若庭审中原告擅自退出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擅自退出的,按缺席继续审理。

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律师

第三十九条 案件需要多次开庭审理的,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反悔,不同意继续适用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方式的,可以转为线下庭审方式进行审理。之前已经进行的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依然有效。

第四十条 对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可以使用宁波移动微法院询问当事人。

第五章 调解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所称的宁波移动微法院调解,是指借助宁波移动微法院平台的多路实时交互功能,法官、法官助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够分别在不同场域参加的一种在线调解方式。

宁波移动微法院平台可以根据需要,引入各类调解组织、调解机构和平台,共同参与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

第四十二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可选择电子签名或线下签名的方式签署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电子签名和线下签名具有同等效力。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使用宁波移动微法院在线签署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的,不需要线下补签。

第四十四条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案件不得在线签署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

第四十五条 在线签署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前,应当再次确认当事人身份。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宁波移动微法院签署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法官可视案件具体情况打印附卷。

第四十七条 使用宁波移动微法院在线达成调解协议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外,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六章 执行

第四十八条 经当事人同意,执行案件原则上都应当进入宁波移动微法院办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进入执行案件专属空间后,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引导其正确使用宁波移动微法院,查询案件进展、提交财产举报线索,以及与法官互动等。

第五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将案件关键节点进展情况通过宁波移动微法院向当事人公开,其它符合阳光司法工作相关规定的事项可通过宁波移动微法院告知。

第五十一条 对当事人通过宁波移动微法院提出的财产举报线索,执行人员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并及时予以回复。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提出的询问,以及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的质疑,执行人员应当通过宁波移动微法院及时予以回复,消除当事人的疑惑。

第七章 送达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进入宁波移动微法院在宁波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上电子签名的,其进入宁波移动微法院的微信号即视为当事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填写纸质版送达地址确认书或在宁波移动微法院上填写电子版送达地址确认书,两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 对已现场到法院且同意使用宁波移动微法院的当事人,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指导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告知其法院将优先采用微信送达以及微信送达的效力。

第五十六条 对未现场到法院,直接通过在线立案、扫二维码或输入密码的方式进入宁波移动微法院的当事人,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指导其在线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要求其进行电子签名。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微信号、邮政编码、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或在线告知法院。

第五十九条 对使用宁波移动微法院的当事人,法院可以通过宁波移动微法院向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一般性诉讼文书。

第六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并在线签名确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电子送达告知书》的,法院可以通过宁波移动微法院向其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要求法院另行寄送纸质版法律文书的,法院应当及时寄送,但送达日期以微法院电子送达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一条 受送达人办理申请执行等事宜时,无需提供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纸质件。

第六十二条 法院通过宁波移动微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明确告知诉讼文书的名称,并附上具体的诉讼文书。

第六十三条 通过宁波移动微法院送达的,以宁波移动微法院后台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微信号的日期与宁波移动微法院后台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微信号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通过宁波移动微法院送达的材料,除本规程另有规定的外,无需受送达人另行电子签名。

第八章 归档

第六十四条 在宁波移动微法院平台进行诉讼活动,所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数据电文即电子档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等规定实行归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宁波移动微法院归档报结工作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负责完成。

第六十六条 使用宁波移动微法院办结案件后,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在宁波移动微法院管理后台点击结案,法官应当及时校检应归档材料,并移交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立卷归档。

第六十七条 使用宁波移动微法院平台的案件实行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结合的方式归档。

第六十八条 电子档案由平台管理后台项下“全程留痕”系统随案同步自动生成。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归档时,应当制作《宁波移动微法院电子卷宗目录》,电子卷宗目录应当概要记录使用宁波移动微法院进行的各项诉讼活动,并附在纸质档案卷宗目录后页。

第六十九条 纸质档案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体现案件流程的所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发出的诉讼材料、诉讼文书及其他实物材料。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除以下材料外,已被电子档案所涵盖的材料内容无需重复打印附卷:

(一)案件流程表;

(二)起诉状或强制执行申请书正本;

(三)诉讼费缴纳凭证;

(四)当事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

(五)证据材料;

(六)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

(七)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的原稿、正本及有效送达材料;

(八)法官认为确需存放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七十条 档案材料齐全后,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应当及时整理成册,编写页码及制作目录,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接收归档。档案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对案卷、案号、册数等进行检查,无误后在归档案件清单上签名接收。

第七十一条 档案管理部门接收归档卷宗材料后应及时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即准予归档。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

第七十二条 宁波移动微法院档案卷宗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法官使用宁波移动微法院除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外,还应注意遵守以下规则:

(一)在使用宁波移动微法院进行诉讼活动时,要采取客观公正的态度,注意言语的中立和规范,维护法院形象;

(二)在宁波移动微法院中形成的所有聊天或语音记录、案件情况、当事人微信资料等一律不得外传,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三)形成的纸质材料如原、被告查询二维码等不得随意丢弃、乱放;

(四)不得私下添加当事人的微信或联系当事人,不得接受当事人的红包、转账等;

(五)若发生手机遗失、微信被盗等特殊情形时,应及时向法院相关部门报备,并采取相应措施。

法官助理、书记员使用宁波移动微法院的行为规范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第七十四条 上级法院对移动电子诉讼规程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

2.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告知书

3.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电子送达告知书

附件1:

宁波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

欢迎使用宁波移动微法院诉讼平台。本平台涵盖在线起诉、受理、询问、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审和执行等诉讼活动,为保证通过本平台完成的各项诉讼活动具有法律效力,特告知事项如下:

一、本平台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微信应用小程序,实现立案、审理和执行等诉讼活动在线办理的移动办案诉讼平台,是宁波市两级人民法院线下诉讼平台的网上延伸,是传统办案模式的重要补充。

二、当事人一经同意进入本平台,其进入平台的微信号在本平台上发表的所有文字、语音、视频、图片等均视为当事人本人操作,由当事人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加入本平台参加诉讼活动。

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一经同意进入本平台参与诉讼活动的,在案件审理期间不得退出本平台,进入平台的微信号即视为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已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将依法开展微信送达。微信送达以发送方设备显示的发送内容视为送达,发送方设备显示的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微信系统的日期与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微信系统的日期为准。

五、通过本平台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等同于线下诉讼行为的效力,线上电子签名与线下签名有同等效力。

六、本平台可适用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案件外的所有民商事及执行案件。行政、刑事自诉案件具备条件的,可以适用本平台。

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入平台后应遵守各项诉讼秩序,不得发表与案件无关的言论、视频、图片。在休庭期间可就案件情况向承办法官留言。在调解、证据交换或庭审期间,应遵照指示,不得随意发言或提问,扰乱诉讼活动的进程。对在本平台所形成的文字、语音、视频、图片等内容不得外传、扩散、截屏、转发他人或朋友圈,不得用于与诉讼无关的任何其他用途。如有违反,造成相应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平台中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训诫、禁言、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进入本平台后至案件结案前,应保持手机网络安全、畅通,方便通过本平台开展诉讼活动。若在诉讼过程中发生手机遗失、微信被盗等特殊情形时,应及时书面告知承办法官,并采取补救措施,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如已仔细阅读上述告知内容,并同意进入平台参与线上诉讼活动的,请签名。

附件2:

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告知书

为规范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活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特告知事项如下:

一、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是指借助宁波移动微法院平台的多路实时视频交互功能,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够分别在不同场域同时参加的在线庭审方式。

二、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与线下庭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使用宁波移动微法院参与庭审应严格遵守法庭审理相关纪律,不得从事妨害法庭审理秩序的行为。

四、使用宁波移动微法院参与庭审的,诉讼参与人必须对自己陈述或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需保持网络畅通,除了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若庭审中原告擅自退出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擅自退出的,按缺席继续审理。律师

六、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内容不得外传、扩散、截屏、转发他人或朋友圈,不得用于与诉讼无关的任何其他用途。如有违反,造成相应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已仔细阅读上述告知内容,并自愿使用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方式、自愿接受宁波移动微法院庭审诉讼程序,同意对微法院庭审记录承担法律责任的,请签名。

附件3: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电子送达告知书

为进一步提高送达效率,方便当事人及时接收诉讼文书,特告知事项如下:

一、本告知书中的电子送达是指法院通过宁波移动微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进入宁波移动微法院接收阅读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送达方式。

二、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采取电子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前向受送达人发起身份验证,经验证通过后才能进行电子送达。

四、电子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应当加盖院印。

五、电子送达以宁波移动微法院后台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微信号的日期与宁波移动微法院后台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微信号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采取电子送达的,受送达人可以要求法院另行寄送纸质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办理申请执行等事宜时,无需提供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纸质件。

如已仔细阅读上述告知内容且同意接受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请签名。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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