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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范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司法局,共青团宁波市委,宁波市妇女联合会【发文字号】甬教安体〔2018〕200号【发布日期】2018.07.03【实施日期】2018.07.0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市、区)教育局、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团委、妇联,各直属学校: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防范治理是全市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事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校园安全稳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部、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中小学生欺凌防范治理工作通知如下。律师

一、学生欺凌的界定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二、加强校园发生学生欺凌现象的预防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打牢学生防范欺凌的思想基础。学校是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阵地,各地各校要针对不同学段的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一是要提高学校德育水平。要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怎样做一个新时代的合格小公民、我向英模学什么等主题教育活动入手,帮助青少年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生活、学会学习、学会分清美丑、学会承担责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领学生健康成长。二是要帮助学生树立法制意识、规矩意识。认真落实新版《中小学生守则》,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定期对学生开展法治教育、预防犯罪教育,让学生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等错误认识。通过模拟法庭、专题讲座、班团队会等形式,提高学生对欺凌和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校纪校规。三是要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要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通过心理辅导课、心理咨询等手段,让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学会求助、学会自我调控情绪、学会自主治疗心理创伤等。通过青春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掌握青春期生理、心理基本特征和表现,对个别青春期叛逆现象明显的学生要及时加强心理干预和行为引导。

(二)建立早期预警机制,把学生欺凌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学生欺凌现象,发现越早、介入越早,越能控制欺凌侵害和影响的程度。学校要建立一支以任课教师、班干部、学生骨干、校园保安、护苗志愿者等组成的学生欺凌信息传递队伍,通过信息员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特别是关注学生有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绪反常、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使学校和班主任能够及时得到有关欺凌信息。要定期开展欺凌信息排查。针对心理问题倾向明显的学生,针对班级中个别学生间发生的吵架或不团结的现象,学校要及时给予关注和深入排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班主任要和学生家长建立学生上放学信息连通机制,及时反馈收集学生在校、在家期间的思想状态。对在家出现异常思想动态的学生,学校和家长要及时沟通分析,查找原因。要把校园及周边环境作为预警学生欺凌行为的重点区域,在复杂区域设立“校园平安岗”、社校联动工作站,建立社校联动预警制度。加强学生上、放学重要时段、学生途经重点路段的巡逻防控和治安盘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欺凌和暴力问题,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通知学校和家长及时干预,震慑犯罪。推进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加大视频图像集成应用力度,实现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预测预警、实时监控、轨迹追踪及动态管控。

(三)严格学校管理,坚决铲除发生学生欺凌的土壤。中小学校作为学生欺凌防范和治理的主体,应成立由学校校长、安全副校长、法制副校长、各班班主任以及属地综治、司法部门参加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负责本校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各校应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制度,将其纳入“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统盘考虑,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成立职责明晰的工作小组,建立早期预警介入、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学校要健全和落实学生出勤日报制度、学生到校离校短信通报家长制度、校门进出登记制度、住宿生就寝查铺制度、违禁刀具管理制度、学生思想状况定期分析和报告制度、校园值班巡查制度等管理制度,杜绝学生欺凌现象发生的土壤和空间。各校应畅通学生欺凌行为举报渠道,校内应公布学生欺凌行为校园110举报电话,一旦发生学生欺凌行为,立即按照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流程启动应急机制,对发现的欺凌和暴力事件线索和苗头,认真核实、准确研判并及时采取措施。

三、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

(一)快速科学处置学生欺凌事件。学校发生欺凌事件或接到学生欺凌举报后,应当在10日内,按学校学生欺凌防治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处理过程中,要及时将处置教育情况告知双方家长,记录相关处置、教育过程并存档备查。当事人对学生欺凌事件处置有申诉请求的,学校上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认真组织核查或复查,并将处置情况在15日内告知学校、家长和学生,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在迅速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立即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报告时相关人员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学校、家长及媒体等单位及个人应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以及知情学生的身心安全,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别是要防止网络传播等因素导致事态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受害学生再次受到伤害。要通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舆论引导和网络管控,对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报道,既要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又要注意不能过分渲染事件细节,泄露未成年人隐私,防范因媒体和网络宣传不当引发教唆、效仿事件。

(二)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等单位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公检法司等部门要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检法司等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搭建容错和帮扶平台。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妥善处置后,学校要对当事学生继续关心和教育。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在依法依规对实施欺凌行为学生惩处的同时,各校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允许犯错学生改正错误,善于把学生因违纪产生的“危机”转变为改过的“契机”,通过“缓处考察”“阳光销过”“成长帮帮团”等容错举措,思想上引导,心理上疏导,生活上指导,行为上督导,帮助那些对欺凌错误认识深刻、勇于吸取教训、现实表现积极、主动改过自新的学生重新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对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要及时跟进心理辅导和家庭支持,帮助他们树立自信,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恢复正常学习生活。对确实难以回归本校本班学习的受伤害学生,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班级调整和转学工作。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生欺凌事件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并形成工作报告,于年底12月15日前上报市教育局。

四、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机制。市和区县(市)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建立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要求,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保障学校和师生安全。

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和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的牵头协调作用,将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纳入“等级平安校园”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学生教育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着力提高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行为失常学生的排查和教育引导;会同妇联等有关部门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建设,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育儿观念;配合综治、公安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打击社会不良青年危害学校安全的行为。

综治部门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校园周边地区安全防范工作,把学校周边作为社会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地区,开展排查整治;加强法制副校长队伍建设,定期到校开展法制教育;把防范学生欺凌工作纳入平安综治考核。

人民法院要依法妥善办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结合典型案例,指导学校开展法治教育;依法审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从重惩处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每年向教育部门提供涉校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学生欺凌相关案件审理中有关法律的正确实施;指导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加强涉及青少年保护法律的宣传和执法,对监护人未落实监护职责的依法采取措施。

公安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校园内部“三防”建设,维护校园周边正常的治安、交通秩序,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校园警务联络室的作用,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积极预防和打击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贫困学生家庭信息的调查了解,依法依规开展救助工作;牵头开展留守儿童、孤儿等对象的关爱保护工作;通过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学生欺凌的预防、处置和专业辅导。

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强化防范学生欺凌的社会宣传;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共青团要积极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会同司法等部门建立行为失常青少年帮教、维权组织或机构;指导学校加强团、队建设,推进适合青少年的校外活动场所建设或开放。

妇联要会同教育、文明办等部门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积极开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教材和资源,重视家庭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协调推进相关部门在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建设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律师

(三)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管教孩子是家长的法定监护职责。要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自觉发挥榜样作用,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尽量多安排时间与孩子相处交流,及时与学校沟通情况,对孩子的日常表现和思想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管教,特别是要做好孩子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护、教而不当。要落实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成年学生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四)共同营造学生健康成长环境。要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消除暴力文化通过不良出版物、影视节目、网络游戏侵蚀、影响学生的心理和行为。要依托各地青少年维权服务平台,开设自护教育热线,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公益律师、志愿者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护教育、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要坚持标本兼治、常态长效,净化社会环境,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切实为保护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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