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12.17【实施日期】2018.12.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要求,在我院依法精准服务企业活动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提升服务民营企业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方法和实效,为推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提出如下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
1.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理念。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非公有制等各类市场主体,确保民营企业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2.优化财产保全担保机制,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创新财产保全担保机制,积极引导民营企业灵活选择现金担保、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保险公司保险等形式。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3.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为民营企业家提供安全的市场环境。依法严厉打击严重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避免将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正常经济行为当作犯罪处理。
4.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助力企业重返市场。差异化处理破产案件,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特殊功能,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帮助支持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
5.妥善处理借贷案件,有效化解涉诉企业资金链风险。高度关注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所涉法律问题。正确把握借贷纠纷裁判尺度,增进银企互信,积极配合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做好企业资金链风险的化解工作,立足司法职能促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6.加强金融审判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关注金融企业创新业务涉诉问题,支持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等业务的开展。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7.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好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关系,倡导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与劳动者的互利共存,共赢发展。律师
8.坚持审判中立,确保民营企业与行政机关同受法律保护和约束。促进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维护行政机关与民营企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达成的行政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妥善审理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政府采购合同案件和其他行政诉讼案件,落实民营企业的平等待遇,促进公平竞争。
9.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
10.依法加大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大力度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11.探索构建清理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长效机制。在党委领导下,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专项行动,定期通报党政机关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情况,督促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对于政府或国企拒不执行的,坚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强化惩处力度。
12.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强化以案释法工作。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及时公布一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