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浙高法〔2019〕108号【发布日期】2019.07.12【实施日期】2019.07.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强化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规范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行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与审查
第一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且该鉴定意见对案件实体处理等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各方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本方就医学、建筑、审计、环保、专有技术等特定领域的鉴定意见或者案件事实涉及的专门问题等进行质证或作出说明。
第二条 申请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出庭申请书须载明申请理由、询问要点或待说明事项清单等内容。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还应提供其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并附有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证明材料,如职业资格、专业职称、从业经验等。
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三条 出庭鉴定人应当是作出鉴定结论的人员。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第四条 申请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逾期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准许,或者准许申请但予以训诫、罚款或者判决由其负担鉴定费用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对申请书进行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出庭的,通知其出庭。
鉴定人的出庭申请主要审查申请书中载明的异议主张对案件实体处理是否有实质影响、是否具体明确、与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关联、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有基础证据等。
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申请主要审查协助质证或作出说明的问题对案件实体处理有无实质影响、是否足够专业、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教育背景、职业资格资质或从业经验等。
第六条 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或协助认证。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庭认为确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一)鉴定意见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难以排除的较大矛盾的;
(二)同一事项存在多份鉴定意见,且鉴定意见之间内容差异较大的;
(三)对鉴定意见中检材的可鉴定条件、鉴定依据、论证分析过程有较大争议的;
(四)鉴定论证过程与结论存在矛盾,或鉴定意见分析论证不充分,难以审查其可靠性和科学性的;
(五)鉴定意见结论不明确或存有争议的;
(六)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的;
(七)法庭认为确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出庭申请的审查结论,应当通知申请人,准许出庭的,还应通知其他诉讼参与各方。准许鉴定人出庭的,应当同时向申请人送达出庭费用预缴通知书,通知其向法院预交出庭费用。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费用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
符合出庭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向被申请人送达出庭通知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其出庭接受询问或作出说明的要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协助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
第九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并对该鉴定人所在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律师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全部、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出庭的,法庭可准许其书面答复质询、书面提出意见、更换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或采用远程视频连线等方式参与庭审,也可视情决定延期审理。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可参加庭前会议接受当事人质询、提出意见说明。
存在上述第二款情形的,法庭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视频内容应当录制后存入案卷。
二、出庭
第十条 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要求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声音等保护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规定,审判台左前方为鉴定人席位,同法台成45°角。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时的座位,设在法台前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席位,与申请人同侧。法院依职权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列于证人席。
第十二条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法庭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审查其作证能力、专业资质,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第十三条 鉴定人到庭后,法庭应当询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申请鉴定人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可以当庭或休庭评议后作出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发问,可以参照适用证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向鉴定人发问,一般应当围绕询问要点进行,可就鉴定资质、检材、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内容、结论意见等提出问题。
一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鉴定所涉专业性问题无关,违反有关发问规则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对方当庭提出异议的,发问方应当说明发问理由,法庭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当庭提出异议的,法庭也可以视情予以制止。当事人所提问题未在申请书上明确且鉴定人当庭难以回答的,经法庭同意,鉴定人可以在庭后提交有关问题的书面意见。
有多名鉴定人出庭的案件,发问应当分别进行。作出同一份鉴定意见的多名鉴定人或者多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同时出庭,不受分别发问规则的限制。
第十六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单独出庭,应当与申请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双方当事人出庭。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如实回答法庭、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询问,独立、客观地陈述对案件专门性问题的意见,并保守诉讼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出庭前,可以查阅相关鉴定意见或其他涉及案件专门问题的案卷材料。
第十七条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前,应当在法庭指定的地点等候,不得谈论案情。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还应该设置单独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休息区域,方便等候出庭。
出庭后,法庭应当通知法警引导其退庭。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可将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庭审记录部分先行打印,方便鉴定人及时签署笔录及退庭。庭审采用录音录像形式记录的,出庭完毕后可直接退庭。
第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规定执行。法庭依职权决定出庭的,相关费用可以由办案人民法院参照有关标准予以补助。
三、质证与认证
第十九条 鉴定人退庭后,各方可以就该鉴定人当庭作证内容发表质证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申请人质证前可以就专门问题先发表质证意见或者作出说明。经法庭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对质。
质证后法庭认为还需要补充发问的,可传鉴定人再次出庭作证,但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鉴定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鉴定意见。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无法确认鉴定意见可靠性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与申请人就同一问题陈述矛盾,以申请人意见为准。
人民法院要求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交书面意见的,应当当庭或者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就鉴定意见或者其他专门性问题提出结论并说明理由。书面意见中观点及理由应当与当庭发表的言词意见保持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一般以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发表的意见为准。
四、其他
第二十二条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或者鉴定意见所遵循的鉴定程序、鉴定依据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的意见》等规定视情对鉴定机构暂停委托、停止委托,并将相关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进行调查处理。相关机构或人员涉嫌作伪证、故意提供虚假意见或者隐匿罪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