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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利息诉请统一表述的意见

【发布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清算破产庭【发布日期】2019【实施日期】20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三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三)关于“借款合同”中明确:“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为便于统一宁波市两级法院相关裁判表述,我们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一、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九民纪要中明确提及的借款合同范畴,还应包括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涉及的其他案件类型。

二、判决主文部分关于利息的表述可遵循以下原则:律师

(一)对合同中关于利率有明确约定的,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从约定;无明确约定的,按本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表述;

(二)对于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仍应表述为: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对于跨越了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应以该日期为时间节点,进行分段表述:如:利息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对于起算点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可表述为“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五、上级法院如有其他意见,以上级法院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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