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19〕29号【发布日期】2019.03.07【实施日期】2019.03.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依法加大组织他人跨境赌博犯罪惩治力度,2019年1月2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联席会议,就办理组织他人跨境赌博刑事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讨,并达成共识。现将会议有关纪要如下:
一、行为人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即使境外赌场合法,也可以行使管辖权,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境外开设赌场,或者受境外开设赌场的人员指派,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律师
单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属于“聚众赌博”的,应予赌博罪定罪处罚。
三、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属于“聚众赌博”的,人数应当累计计算。
四、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过程中,同时具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本纪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遇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