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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办理组织他人跨境赌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19〕29号【发布日期】2019.03.07【实施日期】2019.03.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依法加大组织他人跨境赌博犯罪惩治力度,2019年1月2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联席会议,就办理组织他人跨境赌博刑事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讨,并达成共识。现将会议有关纪要如下:

一、行为人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即使境外赌场合法,也可以行使管辖权,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境外开设赌场,或者受境外开设赌场的人员指派,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律师

单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属于“聚众赌博”的,应予赌博罪定罪处罚。

三、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属于“聚众赌博”的,人数应当累计计算。

四、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过程中,同时具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本纪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遇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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