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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通知

【发布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甬中法内传[2019]92号【发布日期】2019.12.27【实施日期】2020.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浙法明传〔2019〕234号),结合我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判实际,实施以下方案。

一、主要任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二、适用范围

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三、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宁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律师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宁波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392号)规定,每天100元计算。

四、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截止至2020年1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方案。本方案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方案。

本方案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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