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丽中法〔2019〕158号【发布日期】2019.12.30【实施日期】2020.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浙法明传〔2019〕234号)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就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问题,规定如下:
一、试点范围
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适用标准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律师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3.如赔偿权利人能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三、试点时间
适用于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我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