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嘉中法[2019]87号【发布日期】2019.12.30【实施日期】2020.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浙法明传〔2019〕234号)的要求,结合嘉兴市审判实际,在本市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两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适用标准
1.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浙江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统计数据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浙江省上一年度人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律师
2.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30元计算。
三、适用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侵权行为发生于施行日后(含当日)的案件,适用本方案。
本方案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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