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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9.12.20【实施日期】2020.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浙江省高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浙法明传[2019]23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

本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律师

二、适用标准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三、试点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侵权行为发生于施行日后的案件,适用本方案。

本方案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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